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的支出款項,按照如下辦法申報:
一、付款人對外付款時,須按照《對外付款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填報申報單一式三聯,一並交銀行營業員。
二、付款銀行在收到《對外付款申報單》時,須履行如下責任:
(一)對付款人所交的申報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填報要求或填報內容與付款內容不符的申報單,應退給付款人重填。
(二)經檢查核對無誤後,在申報單上加蓋營業員私章,將其中第一聯轉送外彙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付款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然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
(三)付款銀行須於其本工作日業務結束後,將關於本工作日發生的對外支付的信息和申報信息通過計算機係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
三、外彙管理局須對付款人申報的信息和其對外付款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銀行須按外彙管理局的要求責令付款人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並於修改當日將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款項,按照如下辦法進行申報:
一、收款行在向解付行撥付涉外收入款項的同時須將有關收入款項的信息逐筆通知解付行。該信息應能填報《涉外收入統計表》的要求。
二、
(一)解付銀行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並貸記收款人帳戶當日,按照《涉外收入統計表》的格式的要求,將收入款項的情況,通過計算機係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同時,向收款人發出入帳通知書。(二)收款人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項之日(以其解付銀行入帳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準)起25個工作日內,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報申報單一式三聯,申報其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情況,並將申報單交其解付銀行。解付銀行在收款人報送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加蓋營業員私章後,將其中第一聯交外彙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
三、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除仍須申報本筆涉外收入款項外,其在申報期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收到的從境外收入的款項,須按如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解付銀行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項當日向收款人發出收款通知書和《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按照《涉外收入統計表》的格式和要求,將收入款項的情況,通過計算機係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二)收款人須依據交易內容和收款通知書,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報申報單一式三聯,並將申報單交其解付銀行。
(三)解付銀行在收款人報送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加蓋營業員私章後,將其中第一聯轉送至外彙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然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四、解付銀行須於其櫃台業務結束後第二個工作日內,將關於本工作日發生的涉外收入款項的信息和申報信息通過計算機係統逐筆傳遞送同級外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