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交通部關於外國船公司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1 / 1)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交通部關於外國船公司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

隨著我國航運市場的逐步放開,我國陸續批準了一些外國航運公司在華設立船務公司(以下簡稱獨資船務公司)。為進一步做好設立此類公司的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外國航運公司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依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海運協定或海運會談備忘錄中我方按照對等原則所承諾的內容進行。

二、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15年以上的航運資曆,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城市設航運代表處滿3年;

(二)其班輪船舶至少每月掛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三、獨資船務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為其母公司自己擁有和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母公司提單、結算運費和簽定服務合同業務。

四、獨資船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美元。

五、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應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所在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呈報全部文件,經其初審後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並抄報交通部。

(二)外經貿部審核上述文件合格後,以外經貿部外資司函(附申請文件)征求交通部水運管理司的意見,交通部水運管理司以函答複。

(三)兩部意見一致後,由外經貿部審批獨資船務公司的設立並向申請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者領取營業執照後,由交通部向申請者頒發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

六、申請者應呈報的文件:

(一)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獨資船務公司章程;

(四)申請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獨資船務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書及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曆;

(六)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

(七)申請者的提單樣本、掛靠中國班輪班期表和班輪運價本;

(八)已設立的航運代表處批準文件的影印件;

(九)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七、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申請在其他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審批程序與上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程序相同。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已全部繳付,開業滿1年;

(二)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掛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且在該城市已設有航運代表處滿一年以上;

(三)獨資船務公司每設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12萬美元以上。

八、獨資船務公司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經營情況分別向交通部和外經貿部報告。

九、審批港、澳、台地區航運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的辦法由外經貿部和交通部根據我國法規政策和航運市場情況另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