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義經濟中的競爭問題
一
在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學的討論中,人們有這樣的信念:社會主義製度將完全摒棄通過價值形式進行計算的方法,取而代之的將是本質上建立在能量單位或某些物理量基礎上的某種計算方法。雖然這種觀點還沒有消聲匿跡,並且為一些自然科學家和工程們所堅持,但它已被經濟學家們明確地拋棄了。也有人認為價值應該由運用數理經濟學方法的計劃權威通過計算程序來發現,而不應該通過市場競爭來確定。關於這種觀點,帕累托(非常離奇的是,人們竟常常認為他是堅持這類觀點的人)已經說過一些也許是結論的話,他在說明怎樣通過聯立方程組決定市場價格的因素後,又補充道:
“這裏也許要說明的是,這種決定方式絕對沒有要達到價格的數量運算的目的。讓我們對這種運算做出最理想化的假設——假設我們成功地克服了搜集數據資料的一切困難;假設我們知道各種不同商品對個人的效用值以及所有商品的一切生產條件等等。這已經是一個荒謬的假設了。但是,有了它,並不足以使問題得到解決。我們已經看到,有100人和700種商品時,存在76099種不同的情況(實際上,我們到目前為止已經忽略的大量情形會使這個數目進一步增大),這樣我們就必須解出含有76099個方程的方程組,這實際上超出了代數分析的能力。如果考慮一下從四千萬人口和幾千種商品得出的多得難以令人置信的方程數目,就更是如此了。若確實如此,數學和政治經濟學的角色就要改變了——不是數學幫助政治經濟學,而是政治經濟學幫助數學。換句話說,如果人們確實能知道所有這些方程,那麼人類能解決它們的唯一辦法就是觀察由市場所給出的實際答案。”
在我們中,我們主要關心的是這個討論的第三階段。通過蘭格教授和迪金森博士對競爭的社會主義之提議的詳細論述,這個階段爭論的焦點現在已經非常明確。但是,既然過去的討論結果之意義常常被解釋得近乎於顛倒是非,而且我們所要討論的兩本書中至少有一本沒有完全擺脫這種傾向,所以,我們有必要對過去討論進展情況的真正意義做進一步說明。
首先是關於初期批評的性質問題,這種批評是直接針對直至1920年左右一直流行的關於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的更為原始的概念的。恩格斯在《反社林論》中對當時流行的這種思想(這種思想現在仍為一些人所倡導,如奧托·諾伊拉特)作了很好的闡述,他說社會生產計劃“可以不通過引入著名的‘價值’這個概念而極容易得到解決”。正是針對這一人們普遍接受的信念,N·G·皮爾遜,米塞斯和其他一些學者指出,如果社會主義社會要合理地運行,那麼它的計算就必須由與適用於資本主義社會相同的“正規”法則來指導。這裏似乎有必要特別強調這種觀點是由一些批評社會主義計劃的人提出來的;因為蘭格教授,尤其是他的著作的編輯,現在似乎傾向於認為,證明經濟理論的正式原則適用於社會主義經濟,也就回答了批評家的責難。但事實上,除了社會主義者以外,從來沒有人否定過這些正式的原則應該應用於社會主義社會,而且米塞斯及其他學者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是這些原則該不該應用,而是它們在沒有市場存在時實際上能否應用。所以,當蘭格及其他人引用帕累托和巴龍的話,並稱這兩位學者已經證明了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價值實質上取決於與競爭性社會同樣的因素時,就完全歪曲了原意。當然,很久以前就有人指出過這一點,特別是馮·維塞爾。但這些作者中沒有一人曾設法證明,如何能找到社會主義社會合理運行所應該使用的價值,而我們已經看到,帕累托毫不含糊地否認了它們可以通過計算來確定。
在這一點上,對早期社會主義方案的批評似乎已經取得了如此大的成功,以至他們的辯護者除少數以外都感到不得不運用他們批評家的論點,並不得不建立一個前人所未曾設想過的全新方案。盡管這是針對那種認為不依價值計算照樣能合理地計劃的老思想的,但我們可以公正地認為這些方案在邏輯上不成立。這些想要依據某些其他的過程而不以建立在私人財產權基礎上的競爭來決定價值的新建議又造成了一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不過,象蘭格這樣評論這些批評家肯定是不公平的,他說由於他們用一種新方法來對付為了迎合最初的批評所發展起來的新方案,所以他們“已放棄了基本的觀點”並“撤到第二道防線”。這種說法不正是給這個問題製造混亂以掩護自己的退卻嗎?
蘭格對於這場爭論現狀的描述還有一個很嚴重的使人誤解的地方。拜讀過他的看作的人幾乎不可避免地產生這種印象:這種價值應該而且能夠通過應用數理經濟學的技術,即通過解出成千上萬個方程來決定的思想,是批評家們惡意造出來的,他們企圖
以此來嘲弄現代社會主義學者所做出的努力。
當然,蘭格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事實:社會主義的學者們,包括迪金森博士,曾經不止一次鄭重其事地提出過把這種方法作為解決困難的一種手段。不過,迪金森現在明確撤回了這種早期建議。
二
主張通過重新引入競爭的辦法來解決決定價值的問題這一建議的提出,表明目前已進入爭論的第三階段。五年前,筆者試圖評價這些嚐試的重要意義時,必須從社會主義經濟學家間的口頭討論中來搜集材料,因為當時沒有關於競爭的社會主義之理論基礎的係統闡述。這裏所要討論的兩部著作現在已經填補了這一空白。第一部著作收集最初發表於1936年和1937年的蘭格的一篇論文,已故的泰勒教授的一篇早期的論文(1928年撰寫),以及編輯B·E·利平科特的導言。該導言除了以較拙劣的文筆不必要地重複蘭格的論點外,還由於編輯對此論點的過分吹噓並誇張地聲稱作者在這方麵取得很大進展,使讀者對蘭格這篇本質上是學術性的文章產生了偏見。雖然蘭格這篇文章文體生動活潑並僅限於概括地論述主題,但也確實嚴肅地盡力解決這一領域的某些主要難題。
H·D·迪金森的近作對這一領域進行了更為全麵的概括,它提出的解決方法實質上與蘭格的相同。當然,這本書論述更為清晰,結構完整,文筆簡潔,很快成為其研究領域中有代表性的著作。對於經濟學家而言,閱讀我們確實有一種難得的快感,因為它使人感到經濟理論的新進展並非徒勞無益,同時這些進展甚至有助於使政治分歧轉變成可以進行理性討論的問題。道金森博士自己大概也會同意與非社會主義經濟學家一起分享其全部成果。實際上他的大部分經濟學是從這些非社會主義經濟學家那裏學來的,而且他所做出的理想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政策的一些基本結論,與大多數社會主義同行的差異遠甚於與“正統”的經濟學家的不一致。這一點,加上作者對待反對派提出的論點的虛心態度,使得對其觀點的討論成為真正令人愉快的事。如果社會主義者象經濟學家們一樣願意承認本書是以社會主義的觀點對社會主義經濟學的最新的全麵論述的話,那麼這將為更富成效的進一步討論提供基礎。
上麵已經說過,兩位作者所提出的解決方法的主要要點從本質上講是一致的。他們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張依靠競爭機製來決定相對價格,但又都反對直接由市場來決定價格,而提議用一個由中央權威來定價的體係代替市場。在這種價格體係下,某種商品的市場狀態,即供求關係,隻是用來向該權威機構指明規定的價格應該提高還是下降。兩位作者都沒有解釋為什麼他們拒絕徹底接受並完全恢複競爭性的價格機製。但由於我們恰好也認為這在社會主義社會是行不通的(雖然或許原因不同),所以我們可以暫時撇開這一問題,並認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競爭與以私人財產權為基礎的社會的競爭必然有不同的作用,特別是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市場上不同參與者的商品交換比率不得不由權威機構來決定。
我們將所提議的組織方麵的細節留待後麵討論,首先從三個方麵來考慮這種解決方法的一般意義。我們要問,第一,這種社會主義製度在多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那種想以有計劃的社會主義製度代替競爭的混亂狀態的願望?第二,所設計的程序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主要困難?最後,其適用程度如何?
第一個以及最普遍的問題可以隻相當簡略地處理一下,雖然如果人們想正確地了解這些新建議的話,它也十分重要,但它隻不過提醒人們,如果一個有計劃的社會現在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競爭指引其各行各業的行動,那麼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放棄計劃比競爭更優越的早期主張。起碼直至不久以前,人們通常還認為計劃與競爭是對立的,幾乎所有的計劃者,其中少數經濟學家除外,都依然認為這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是蘭格和迪金森的方案將使所有這些科學的計劃者大為失望,用B.M.S.布萊克特最近的話來說。這些人相信“計劃的目的主要是克服競爭的後果”。如果在競爭的社會主義製度中,確實有可能象迪金森所相信的那樣減少專製因素,情況就更是如此了。迪金森希望他的“自由主義的社會主義”,“在人類曆史上第一次建立一個有效的個人主義,”但不幸的是,我們將會看到,這種情況似乎是不可能實現的。
三
我們必須考慮的第二個普遍問題是,這種由中央固定價格的方法,在由各個企業或消費看來調節供求使之適應既定的價格時會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解決大家公認為用數學計算所解決不了的問題。這裏,我們擔心發現理解這種主張的依據非常困難。蘭格和迪金森都斷言,即使起初的價格體係是完全任意選定的,也可能通過一種反複試驗的過程來逐步接近那種合適的價格體係。這似乎等於認為這個複雜得無法在合理時間內計算出的而且其值在不斷變化的方程組,可以通過任意地插入試驗值然後反複試驗直到方程組得到合適的解為止的方法來使其得到有效的解決。或者打個比方說,管製價格體係和由市場決定的價格體係之間的區別就象兩支不同的進攻部隊的差別那樣,一支部隊的每個分隊和每個士兵隻有接到特別的命令才能行動,並且在總部命令的距離內行動,而另一支部隊的每個分隊和每個士兵都可以利用所得到的每一個機會,見機行事。當然,象迪金森那樣,設想一個集體經濟的指揮機構不僅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而且是全能的,因而能夠毫不遲緩地根據所需的幅度調整每一種價格,這在邏輯上並非不可能。然而,當人們進一步考慮執行這種價格調整的現實機構時,就開始懷疑是否會有人真正願意認為,在現實可能的範圍內這樣一種製度將會通向(即使是遲緩地)那樣一種製度的效率,在後者中,所需的變化是由每個直接有關的個人的自發行動引起的。
在稍後研究這種建議的製度機構的設置時,我們還要回過頭討論這種機製怎樣能夠在現實中運行。不過就總的方麵來講,人們不得不懷疑,這種特別的建議是否由於對靜態均衡的純理論問題存有過分的專注而產生出來。如果我們在現實中要處理一些近似不變的數據,也就是說,如果問題在於找到一個能在長時期內幾乎不發生變化的價格體係,則正在研究的這一提議就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有了給定的並且不變的數據,確實可以通過反複試驗的方法來接近均衡狀態。但是這與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不斷地發生變化是現實世界中的規律。能否達到接近理想的均衡以及離均衡有多選完全取決於所能作的調整的速度。實際問題不在於是否某種方法最終會導致假設的均衡,而在於哪種方法將保證更快更完全地適應不同地點、不同行業的每日變化的環境。當然,價格由市場上的當事人議定還是由上層決定,這兩種方法之間,在這方麵的差異有多大,是一個實踐判斷的問題。然而,我們卻感到很難相信有人會懷疑,在這方麵第二種方法確實比第一種方法差得多。
關於第三個普遍問題,我們相信也是由於抱有純經濟理論概念的成見,使這兩位作者嚴重地誤入歧途。在這個問題上正是完全競爭的概念,才使得他們顯然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在其中他們的方法看來完全是無法應用的。在任何一個相當標準化的商品市場中,我們至少可以想象,所有的價格都應由上層提前一段時間確定。但是,對於那些無法標準化的商品,特別是那些按訂貨,也許經招標後生產的商品,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大部分重工業產品——它們當然將首先被社會主義化——就屬於這一類。許多機械設備,大部分建築物和船舶以及許多其他產品的部件,幾乎都不是為市場生產的,而是特別承做的。這並不意味著這些行業的產品的市場不存在劇烈的競爭,盡管它可能不是純理論意義上的“完全競爭”。事實上,在那些行業,相同產品很少在短期內生產兩次;每次都競相爭取成為替代供貨人的生產者的圈子,幾乎在每個場合都是不同的,正象競相得到一個特定工廠的服務的潛在顧客每周都有變化一樣。在所有這些場合,有什麼固定產品價格的基礎“以平衡供需”呢?如果商品價格要由中央權威機構來確定,則它們又必須在每一個個別場合下確定,而且必須以該權威機構對所有潛在的供應者和購買者的計算結果的審核為基礎。幾乎沒有必要指出由下麵原因所引起的複雜情況,即是在可能的購買者選定他所需的某件機器或某座建築物之前還是之後確定價格。很可能,生產者在顧客報價前,價格須經該權威機構的批準,在所有這些場合,除非權威機構實際上自己承擔起企業家的全部職能(也就是說除非拋棄前麵所建議的製度,而用完全的集中管理來代替它),否則,定價的過程不是變得麻煩之極,因而無限拖延,就是完全流於形式,這難道還不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