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NBA規則的演變
1946-47賽季:取締區域聯防——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籃球規則,允許防守時使用區域聯防,但在賽季開始後3個月,1927年1月11日就禁止各球隊使用區域聯防進行防守;
1950-51賽季:在技術統計中增加了對籃板球的統計;
1951-52賽季:為了削弱湖人隊喬治·米肯(GeorgeMikan)在籃下的強大優勢,將三秒區寬度由6英尺擴大為12英尺;
1953-54賽季:為了防止各隊采取故意犯規而幹擾比賽,規定每名球員每節隻能有兩次犯規,第三次犯規將被罰出場(這條規則現已被廢除);
1954-55賽季:引入限製進攻時間的24秒規則;另外明確規定,任何一節比賽,隻要全隊單節累計犯規滿5次後如果再犯規,則對方罰球;
1964-65賽季:由於張伯倫超強的籃下能力無人能敵,再次擴大三秒區的寬度,由12英尺擴大為16英尺;
1973-74賽季:在比賽中增加了對搶斷和蓋帽的技術統計;
1974-75賽季:若球員在場上有不道德的行為被判罰技術犯規出場,需交納50-100美元的罰款。在加時賽比賽要結束時不能請求暫停。
1975-76賽季:對於一般犯規,被侵犯球隊將獲得擲邊線球的權利;
1976-77賽季:肘部擺幅過大或過於有力,即使和對方球員身體沒有發生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出界外,進攻方需要在罰球線兩端的邊線發球。在比賽中如果5秒(以前規定是10秒)之內不將球發出,則對方罰球1次。
1977-78賽季:若主教練想在某節比賽開始前討論或解釋比賽規則,當執裁判可以強製其他教練出席討論,以前規則隻允許在賽前討論。
在投籃時如果將籃球損壞,而裁判又認定是有意的,將判罰犯規。在所有犯規後,進攻時間都將重新撥回24秒。若籃球從籃框下方入籃的情況屬於違例。場上發生打鬥時,場外球員如果擅自進入場內將被罰款100-150美元。在開賽前的熱身中,如果球員懸掛在籃框上,將被罰款25美元。
1978-79賽季:賽場裁判數從兩人增加到三人。飛行中的球被從場外拔回場內被被認為是允許的,此前則認定此行為是犯規,將被取消控球權。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隻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防守一方隻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允許防守方球員和對手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賽季: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裁判人數從3人減少到2人。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賽季: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麵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不允許場上球員在頭、臉、鼻子、耳朵或手臂上佩戴飾物,球員佩戴的保護臉、眼睛和鼻子的保護物必須與臉形一致,且不能有突出的尖銳物。球員在場上不能使用增加自己身體優勢的器具。
進攻方被判技術犯規後,進攻時間將不會再被撥回24秒。在罰球時,如果球還沒有碰到籃筐,則任何球員不得去觸及球。
1981-82賽季:使用新的“防守犯規準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