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對高校稅務管理工作的影響分析(1 / 3)

“營改增”對高校稅務管理工作的影響分析

“營改增”專欄

作者:羅偉峰 蘇立恒

【摘要】 2012年11月1日起,廣東省開始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改增”)試點工作,廣東工業大學作為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單位被納入到這次“營改增”的改革中。文章通過對廣東工業大學在“營改增”過程中稅負的變化分析,結合廣東工業大學應對“營改增”的具體措施,為其他尚未納入“營改增”改革試點的高校提出應對“營改增”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高校;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廣東在全省範圍內(含深圳市)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將原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範圍為“1+6”:“1”即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6”即現代服務業的六個行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谘詢服務。

作為中國經濟第一大省的廣東,其國內生產總值(GDP)占全國八分之一,進出口總額占全國四分之一。廣東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對“營改增”這項重大稅製改革產生深遠影響。當前,我國正處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製度要求,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於完善稅製,消除重複征稅;有利於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於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於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為了分析“營改增”稅製改革對高校的影響,本文結合廣東工業大學的實際情況,對其“營改增”後稅負的變化進行了分析。

一、廣東工業大學涉及“營改增”的有關情況分析

廣東工業大學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理、經、管、文、法等學科相互滲透、協調發展,以本科教育為主,研究生教育穩步發展的省屬重點大學。廣東工業大學主要提供的服務業務包括高等教育業務(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曆教育)、科技研究與開發業務(縱向與橫向科研項目)、國際交流業務及其他業務(如資產的對外出租、出借業務及不屬於免稅範圍的非學曆培訓教育業務等)。

根據國家、省市相關的營業稅減免政策規定,高校提供的教育業務、承擔縱向科研項目業務及國際交流業務所獲得的收入屬於非營利機構收入,免征營業稅。廣東工業大學需繳納營業稅的主要業務是不屬於科技部門認定的具有免征營業稅資格的橫向科研項目及其他業務。在這次稅製改革中,由於承擔的橫向科研項目業務屬於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廣東工業大學被納入廣東省“營改增”的試點單位。

二、廣東工業大學涉及“營改增”的有關納稅情況分析

(一)納稅義務變化分析

“營改增”改革實施後,高校麵臨著納稅義務變化的問題。一般高校由於隻涉及地方稅務業務收入,並無國稅應稅收入(簡稱為純地稅戶),因此大多無國稅納稅義務。以廣東工業大學為例,在“營改增”試點前,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隻涉及地方稅務,因此在稅製改革前,廣東工業大學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無增值稅納稅義務。在納入“營改增”試點單位後,廣東工業大學納稅義務發生了變化。根據《廣東省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中有關“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上述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廣東工業大學成為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證,履行增值稅申報及扣繳義務。

(二)納稅資格認定分析

根據“營改增”的規定,納入試點單位的高校必須承擔國稅納稅義務,由此高校麵臨著小規模納稅資格認定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兩者擇一的問題。以廣東工業大學為例,按照《廣東省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應稅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2011年廣東工業大學橫向科研項目收入達到7 000萬元,按此規定應該申請為一般納稅人認定;但《廣東省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又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屬於非企業性單位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廣東工業大學屬於該條款中的“非企業單位”,也可以申請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廣東工業大學也可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小規模納稅資格和一般納稅人納稅資格兩個不同的納稅資格認定各有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