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勞動保護規定(1 / 3)

遼寧省勞動保護規定

省政府令第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保護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及工時、休假。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省外企業,下同)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察。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勞動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遼寧省工會條例》對企業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建設和經營活動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批評、檢舉、控告違章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開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

第二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必須將保障安全生產和消除職業危害的設施(以下統稱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或者使用。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及規程。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安裝、使用和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有用電危險的地方,應當設置遮欄和警示標誌。安裝、使用和檢修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鍋爐、壓力窗口、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含電梯及各種升降設備,下同)等特種設備以及企業內機動車輛和防雷裝置,應當經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是必須進行改進。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防護用品及原材料。對不符合標準的必須改進。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

企業事業單位從車外引進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者采用國內相配套的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勞動保護設施,並與引進的生產設備同時安裝、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各種設備及勞動保護設施定期進行維修保養,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治理。一時難以治理的,應當製定治理規劃,並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勞動保護設施必須保證完好有效,不得隨意拆除或者停止運轉。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將勞動保護技術措施所需費用列入年度財務計劃,用於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工程和改善勞動條件。

第三章 勞動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廠(礦)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廠(礦)長、經理或者代表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並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廠(礦)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情況。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相應的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保護工作。勞動保護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勞動保護知識及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的技術狀況,並有解決勞動保護實際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