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好商業秘密?(1 / 2)

如何保護好商業秘密?

對企業來講,維護商業秘密是在市場競爭中求得不敗的必要措施。如何處理在工作中接觸到的有關企業技術、經營的保密信息,現在成了在企業供職的員工們所需要慎重對待的重要問題。

什麼是商業秘密?

早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十條對此就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確定其是否為商業秘密時應把握三個要件: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商業秘密是處於保密狀態的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項商業秘密可能也同時為另外的經營者所擁有,隻要都予以保密未使其進入公知領域,就仍然是商業秘密,這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往往是經營者長期研究開發獨創提煉,總結提高或秘密祖傳而獲得的由經營者專有或專用的技術成果和經營管理知識,是經營者不願公開或沒有公開的信息。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在生產經營中得以應用,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商業秘密不能是一項抽象的思維或構想,要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要具有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必須是掌握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不願公開或沒有公開的知識,例如,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生產銷售的“可口可樂”飲料,其產品配方,至今仍采取保密措施而未公開,但也並不是說這些保密措施是萬無一失的,而要求權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製度等合理措施,沒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能算是商業秘密。

如何保護好商業秘密?

當前多數企業對本企業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缺乏保護意識,沒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簽訂保密協議,使所擁有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缺少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很難被認定是商業秘密。

有的企業對什麼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清楚,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一經采取保密措施後就能成為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北京一家公司有一業務員,突然帶來公司所有由他分管的客戶名單及有關資料“跳槽”了,這使該公司因失去原有客戶而在經濟上損失嚴重,該公司經理根本不知道“客戶名單”是一種經營信息,而且采取保密措施後就能成為商業秘密。假如,該公司在業務員來公司任職後與他先期簽訂“在公司任職期間發展的所有客戶均屬公司的經營信息,業務員離任不得私自帶有關資料”的保密協議或製定有關保密製度,對業務員的經營行為加以約束,當業務員帶走原公司的客戶名單及有關資料時,無論該公司向工商部門投訴,還是向法院起訴,公司利益都將受到法律保護。

有的企業投訴時舉證不全,使案件無從審理。北京CC研究所投訴LY軟件經銷公司侵犯其軟件商業秘密一案的當事人,始終說不清自己的什麼商業秘密被他人侵犯了,要求工商部門為其保護什麼,商業秘密不能確定,案件自然無法繼續審理。

有的企業當自身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後,是怕傷了朋友、熟人之間的感情;二是怕麻煩,傷神費時,所以,不願投訴,隻好自認倒黴,也有投訴後因顧及眼前利益又私下與對方達成協議半路撤訴。

不久前,專家對國營、集體、私營、合資等40家企業進行了調查走訪,結果有60%的企業根本不知道或聽說過“商業秘密”,有40%的企業知道商業秘密但未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有一位專家曾為一家總部設在美國的跨國公司翻譯過全套的公司保密製度和保密協議,發現該公司不僅製定完備、細密的保密協議和保密條款,還規定員工每年要回答公司寄出的調查問卷,向公司舉報其知曉的其他員工披露、違規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問卷通常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並被承諾嚴格保密。與此同時,該公司還在包括總部在內的全球各子公司所在地開通免費熱線,二十四小時自動應答知情人的舉報電話,其對商業秘密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目前我國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已納入法律的調整範疇,自《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後,國家工商局又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頒布了《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和諸項行為,被侵權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救濟的方式,包括請求有權管理的工商部門進行處理,調解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規第十條特別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由此擴大了對企業商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的人員範圍,加強了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