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新在何處?(1 / 1)

新《專利法》新在何處?

2000年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對現行的專利法作了重大修改,這些修改內容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專利法究竟有哪些修改呢?

一、職務發明如有約定,也可以歸個人所有

現行的專利法(以下簡稱傳統專利法)中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隻屬於單位所有,絕不能為個人所有。而新專利法對此規定有所放鬆,更傾向於保護專利發明人的權利,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從其意願。新專利法修改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權利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或進口其專利產品,可構成專利侵權

傳統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的行為規定有三種:即非法製造,使用和銷售,但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進口該專利的產品,遇到這種似是而非的情況,往往讓專利權人及法官束手無策。現法律有了明文規定,進口專利產品企業隨時可以被專利權人告上法庭。

三、專利申請的批準有新規定

傳統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批準,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有六個月的異議期,可以請求撤銷該專利。

新專利法取消了6個月異議期的規定,並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授予專利之日起生效。

新專利法將傳統專利法的“申請撤銷專利”與“申請無效專利”合二為一,即隻有申請無效專利。新專利法修改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四、增加了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的規定

傳統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的賠償隻有籠統地規定,即賠償損失,究竟賠償數額是多少,沒有規定。

新專利法對此問題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五、增加了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利

傳統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的製止措施明顯軟弱,專利侵權需經過曠日持久的訴訟,隻要判決一天不下來,侵權人即一天都可以繼續在侵權,往往使得專利侵權得不到有效的遏製,專利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新專利法改變了這種情況,新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