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E-mail訂合同是否有效?(1 / 1)

用E-mail訂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1999年3月5日下午,景榮公司給衡陽某廠發出要求購買其廠生產的辦公家具的E-mail電子郵件一份,E-mail文件中明確了如下內容:(1)需要辦公桌8張,椅子16張;(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將貨送至景榮公司;(3)總價格不高於15000元。E-mail還對辦公桌椅的尺寸、式樣、顏色作了說明、並附圖。

當天下午,衡陽某廠也以E-mail回複,對景榮公司的要求全部認可,為對景榮公司負責起見,3月6日衡陽某廠還專門派人到景榮公司作了確認,但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書麵文件。

1999年3月11日,衡陽某廠將上述物品送至景榮公司。由於景榮公司已於10日以11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另一廠家生產的辦公桌椅,就以雙方沒有書麵合同為由拒收。雙方協商不成,衡陽某廠遂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上述事實無異議,4月15日法院判決衡陽某廠勝訴。

(案例評析)

本案景榮公司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麵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的E-mail就是書麵形式的合同。

實際上,景榮公司與衡陽某廠之間即使沒有E-mail的存在,他們的購銷關係也已經成立。因為景榮公司對他們所需要的標的種類、數量、式樣、顏色、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在衡陽某廠來人時作了確認,而且衡陽某廠已經按約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景榮公司向衡陽某廠發出購買辦公桌椅的要約,衡陽某廠對要約做了承諾而且已經履約,根據民法原理,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