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勝券在握的敗訴案
某市一家外資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看好一片臨近市區的新興工業區,欲斥巨資開發房地產項目。經與該工業開發區的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談判及協商,雙方簽署了一份《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該合同規定由B公司將該工業區內總麵積為4.3公頃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A公司用於投資興建商品房,用地期限為七十年。A公司應於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向B公司交納土地受讓定金1000萬元,B公司則應協助A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的使用權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合同簽訂後,A公司未在10天之內交納定金,經B公司多次催促,才於合同訂立五個月之後陸續交付了少部分款項,其他的款項則一直拖欠不付。一年以後,B公司卻“意外地”接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原來A公司在簽署合同之後對B公司的有關狀況進行了調查,發現B公司並未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公堂。
明明是A公司自己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卻有“惡人先告狀”的膽量。麵對A公司在訴狀中陳述的“B公司根本無權轉讓土地,目無國法,膽大妄為”的指責,B公司領導雖承認其沒有取得合法證書的事實,但因其行為得到各政府部門的支持而對此頗不以為然,對訴訟的結果更是認為勝券在握。
法庭上,A、B兩家公司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A公司根據其在有關部門收集到的一係列證據力證B公司雖“實際”掌握了該片土地的使用權,但並沒有經有關部門確認其合法權利,更未持有相應的土地證書。特別是B公司是在未做任何道路、電氣、熱力、供水等“七通一平”工程的情況下,將該塊“生地”以高價轉讓給A公司,牟取超額利潤,此種做法違反了國家法律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及轉讓的有關規定,從而最終得出B公司應返還A公司已付的部分款項,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B公司也列舉了大量豐富的證據材料來證明這種土地轉讓的運作方式既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同時也是得到政府部門許可和支持的。在其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有若幹項當地政府部門的批示文件:B公司是當地政府為開發建設該工業區而專門成立的經濟組織,旨在將該區建成方圓近十平方公裏的衛星城市,為此不僅需要建設供幾十萬人居住的上千萬平米的房屋、鋪設足以支持幾十萬人居住和工作的數十公裏電氣、排汙、熱力、供水、采暖等巨型地下管線,還要營造鐵路、醫院、學校、電站、幼兒園等配套機構與設施,這種規模的建設與開發,隻能由B公司代替政府和國家來完成。一方麵是政府開發建設的命令,一方麵又麵臨資金匱乏的窘境,B公司在幾乎是除了土地一無所有的情況下,隻能先行招商引資,將土地轉讓變現,然後進行開發和建設。
結果是在此案件中,法庭並沒有將有關政府的行政規章、批文、命令當作執行國家法律的“除外條款”,而是嚴格依法裁判,最終確認了A、B兩公司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B公司應在返還A公司已付款的基礎上,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這樣一件在合同履行形式上A公司存在明顯違約的案件,卻以A公司的大獲全勝而告終了,這無疑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改善投資軟環境的最好範例。
客觀來講,類似B公司這種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違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開發運作的模式並不少見,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例子。近年來存在的某些房地產開發商就常常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支持下,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待房產建成銷售以後再補辦,甚至根本不去辦理土地的出讓手續,這種行為不僅為購房者留下法律“隱患”,也造成了國家巨額收益的流失,“肥了小家,窮了大家”,而且從房地產公司本身的長遠利益來看,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