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員工,小心雞飛蛋打(1 / 1)

培訓員工,小心雞飛蛋打

為員工提供進修、培訓的機會,是企業加強後備力量,進行可持續發展的普遍策略。然而,進修後的員工卻有了更多的選擇,員工與企業的糾紛因此展開。

案例:

進修前簽服務合同

1993年8月原告胡琮由被告A公司送往福建省某學院進行專業學習3年。學習之前,原、被告簽訂了外出深造合同書。約定胡琮學習期間工資待遇由公司按國家規定發給,學習費用也由公司承擔,原告學習期滿後需在被告單位至少服務5年。

合同沒能套住人才

1994年9月,胡琮進修結業,回被告單位工作。進修後的胡琮在專業上突飛猛進,工作表現突出,漸漸在業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非常引人注目。這時同業其它單位紛紛找上門來,甩出種種誘餌“挖角”。胡琮自然為之心動,選擇了一家條件最為優厚的,然後向被告遞上了請調函。而此時,離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還差兩年。

收到原告的請調申請,被告單位的領導人自然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勸留。然而胡琮去意已決。被告遂根據本單位1994年9月10日製定的《關於外出學習或進修人員的有關規定〗第4條,要求胡琮支付學習、進修期間院方為其支付的學習費用、工資、獎金福利等並加收30%的罰款,合計為26000元。

雞飛了,蛋也打了?

對於被告的做法,胡琮選擇了法律途徑。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收取原告胡琮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學習費用人民幣26000元。

二、原告胡琮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各支付給被告學習、進修期間的學習費、培訓費分別為5000元、4600元。

分析:

進修後的員工因為有了更多的選擇,員工謀求發展的心態與企業的初衷十分矛盾,為此我們進行了剖析——

1、被告收取原告在學習、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及加收費用30%的行為是否合法?

我國《教育法》第40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履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上述規定,明確了專業技術人員和所在單位在實行繼續教育時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被告規定:凡有外出學習或進修過的或現階段正學習或進修的人員,在不滿合同所簽訂的服務期間要求調動者,其本人或接收單位要交付培養經費。培養經費係外出學習或進修期間院方支付的學習費用、工資、資金、福利等一切費用的130%。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違法的。

2、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學習、進修合同,是原、被告就原告享有繼續教育權利時,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學習經費,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為所在單位服務的義務而達成的協議,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此案的學習,進修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1)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通過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更好地學以致用,而不僅是追求一種單方的民事利益;(2)原告在享有權利後所應履行的義務涉及的不是民事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原告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應承擔民事責任。接受繼續教育後,不按規定為所在單位服務,所在單位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責令退還學習費用。學習費用的退還,以原告實際履行服務義務的年限進行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