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博士的創業悲劇(1 / 2)

一位女博士的創業悲劇

在煙台市,有一件事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和議論。一位身揣國家發明專利的女博士,5年前滿懷熱情來到煙台,準備幹一番事業,然而她與煙台第二製藥廠的合作項目僅僅維持一年就中途矢折,而且雙方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如今,這個擁有國家發明專利證書的名牌大學的博士,3年來隻得在煙台靠賣哈蜊為生。飽受生活的磨難,這不管是對國家還是對女博士自己都是一場悲劇。

到底女博士和煙台二藥廠之間發生了些什麼?高科技人才與企業的糾紛又讓人反思些什麼問題?

來龍去脈

1995年,懷揣國家發明專利的生物細胞學博士生管玉霞正急於把自己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還沒來得及進行博士答辯,就不遠千裏,從廈門趕到了煙台;另一方麵,煙台第二製藥廠正求賢若渴,為爭取到女博士的新技術,使慶大黴素生產能夠上一個台階,而不惜血本。在與管玉霞簽訂的協議中,該廠許諾給女博士的待遇是“按副廠級待遇,給兩套房,支付技術入門費85萬元”。

1997年7月,雙方合作出現摩擦,煙台第二製藥廠通知管玉霞立刻離廠,理由是當年訂的協議中有一個條款:本協議“有效期到另一嶄新技術完全代取本工藝為止”。1997年6月,藥廠和別人簽了一份技術協議,因此將管玉霞逐出了廠門。

管玉霞對此不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製藥廠違約,應當向女博士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然而,廠方不服從仲裁裁決,拒不支付該款項。管玉霞隻得向當地法院提交強製執行申請,請求對該廠進行強製執行。

據悉,至今該筆違約金的執行仍然沒有結果。

人們不禁要問:一個學識淵博的女博士,一個有巨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怎麼會受到這樣的“禮遇”?如何防止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紛爭?如何保護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明確法律關係,避免不必要紛爭

在這場科技成果轉化的糾紛之初,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就不甚明晰,為日後的紛爭埋下了伏筆。

據悉,女博士先後和廠方簽訂了三份合同,其中包括技術成果轉化合同和招聘合同。在技術成果轉化合同中,雙方為平等的主體,互負權利和義務。而在招聘合同當中,女博士成為廠方的員工,接受廠方的管理和製約,雙方的法律關係由單純的“專利技術許可使用”變成了“管理與被管理”人事勞動關係。

這種混亂的法律關係最終導致了問題的產生,從廠方的角度來看,管玉霞是廠裏的一名員工,當然要服從廠領導的安排;而從管玉霞的角度來看,自己是技術許可合同的“技術許可方”,與廠裏是一種平等的合作夥伴關係。這種法律地位的錯位最終必然導致雙方矛盾的激化。

在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這種許可關係與勞動關係相交叉的操作方法有很廣闊的市場。有很多高科技人才,他們不僅希望把自己的專利技術“賣”個好價錢,同時也想成為對方的一名員工,從而享受對方的住房、保險、醫療等待遇。在他們簽訂許可合同當中,除了認可費以外,經常會有關於住房、戶口、勞動保險等等方麵的約定,這就把法律關係給複雜化了,容易造成雙方的矛盾。

在此,筆者建議,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紛爭,有必要在簽約時明晰法律關係,確定專利技術所有人一方與技術實施方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現“法律錯位”,使問題複雜化。

細化合同條款,明確表述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