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動不動就是立法
新聞觀察
作者:陳力丹
今年夏天天氣酷熱,發生室外作業熱死人事件,於是有報紙發表評論《安全生產法當為“熱死”撐腰》;上海幾名法官嫖娼,於是有報紙發表《禁法官生活糜爛須入法》。隻要一出現問題,傳媒便一哄而起地呼籲為某個具體問題或事項“立法”,似乎隻要立了法,問題就解決了。
約束人們行為的條律是有層次的,能在道德範圍內解決的不宜上升到法規層麵;能在法規層麵解決的,不宜上升到法律層麵。若社會上的一切事項,不分問題大小和輕重緩急,都要以法律和國家級法規的形式來規範,那麼法律法規就會多到天文數字。人處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的執行也需要付出成本(人力和財力、時間和空間),成本大到高於成效,法律就變成了擺設。現在呼籲立法的事項,絕大多數已有行政規章和法規做了規範,並且多數對應著相關的上位法條文。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例如酷熱天的室外作業,2012年已出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停止、縮短或者避開高溫時段安排勞動者的室外露天作業。其依據是《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主張這方麵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規章“級別太低,容易被用人單位漠視”。顯然,這種思路找錯了解決問題的途徑。既然有行政規章,主要問題就是落實規章,而不是把具體的事項提升到法律。
我國多年來一直在“掃黃”,禁止嫖娼的法律法規很多。法官離開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樣得接受法律法規的約束,若這方麵出現了問題,依法處置就是了,怎麼還要專門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爛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若須加大處罰力度,也隻能在已有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采用處罰上限。另行為某類社會人群製定法律,不是法治的體現,而是人治思維的結果。
我們要把精力放到切實落實相關行政規章方麵,解決無人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問題。出現了新的社會衝突事項,首先要檢討已有的法規為什麼不能得到執行,如何修改它們,使得它們能夠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