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施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工作,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根據《施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旅行局分級設立旅遊質量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負責施行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各級質監所在審理保證金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進行審理。
三、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四條下列情況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第五條下列情形不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它經濟糾紛;
四、超過規定的時效和期間的;
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各級旅遊質監所對施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應先受理,後按投訴對
象移送有管轄權的質監所處理。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管轄下列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一、中央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
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
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旅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
第八條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本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
證金賠償案件。在省(區、市)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保證金賠償案件,由省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
第九條質監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
質監所,受移送的質監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質監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質所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質監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上級質監所有權審理下級質監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也可以
把本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交下級質監所審理。下級質監所對它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質監所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質監所審理。
第三章----審理
第十一條保證金賠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辦法所列保證金賠償適用範圍;
二、請求人是旅遊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遊2者和其合法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