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家人侵犯名譽權嗎等
讀編往來
重慶劉先生:我的弟弟在外務工,家中有一張以他的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卡由父母保管,且每月從卡上取出500元補貼家用。但幾月前因卡裏存款少了幾百元,父母便懷疑是我私下取走的,並向左鄰右舍大肆宣揚,說家賊難防。現在周圍的人都以為是我偷拿了,一見到我就指指點點,簡直讓我抬不起頭來。為了還自己清白,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行得通嗎?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你的父母僅憑懷疑就認為其偷拿財物,造成你名譽受損,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但親情無價,建議還是多諒解、多溝通、消除誤會。當然,起訴到法院也可以請法官為你們調解,並出具相關調解協議書證明你的清白。
在一個月內才給發票合法嗎
北京王女士:在超市、商場購物結賬後都會收到商家出具的購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羅列購物清單及價格之外,最下麵還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也許有的消費者不需要開具發票,但也有的消費者因公購物或其他原因需要發票予以報銷,真的必須要在一個月內辦理嗎?如果消費者逾期未辦理,商超能以超過一個月為由拒絕開具發票?“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由此可知,出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現實生活中,有的經營者在商業慣例或自身條件不能的情況下不出示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但並不是免除了其應該出具發票的法定義務。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要求消費者在一個月內去索取發票是不合法的。
未經允許砍伐村裏10株楊樹構成犯罪嗎
車先生:我愛人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於今年4月23日將村子裏溝南岸的10株楊樹砍伐。後被他人發現而報案。經轄區林業技術推廣站鑒定,此10株楊樹活立木蓄積量為14立方米多一點。請問我愛人這種行為觸犯刑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進一步明確了數量較大及巨大的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六條規定了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就你所說的上述情況看來,你丈夫濫伐村子裏的10株楊樹蓄積量達到14立方米,屬於數量較大的範疇,故你丈夫這種濫伐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濫伐林木罪,但如果你丈夫無能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也許能從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