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質資料彙交管理辦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工作成果資料(簡稱地質資料,下同)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彙交地質資料。
第三條 彙交地質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全國地質資料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資料機構是地質資料彙交的管理機關,負責地質資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並對地方、基層單位的地質資料彙交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地質資料彙交範圍按本辦法附件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地質資料從審查批準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彙交:
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域物、化探和航空遙感地質報告以及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報告,二年以內彙交。
二、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地質資料一年以內彙交。
第七條 地質資料的彙交份數規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地質資料一式四份。
第八條 彙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資料管理機關提交資料。彙交一式四份的地質資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質資料管理機關轉送全國地質資料管理機關。
第九條 彙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礦產儲量委員會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地質資料審查批準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單位對地質資料正式驗收的憑據。
二、完整、齊全。經行政、技術負責人和編寫人簽名蓋章,並蓋有彙交單位的印章。
三、資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規格為:長二十七厘米,寬十九厘米(標準十六開本)。附圖按同樣規格進行折疊,圖簽折在外麵。
四、文字報告編有頁碼,並印有章節、附圖、附表及附件目錄。附圖、附表、附件編有順序號。附圖順序號依序一張一號。
五、使用膠板紙或者其他利於長期保存的紙張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鏽蝕的金屬物裝訂。
第十條 彙交的地質資料應當按下列規定印製:
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區域物、化探報告等,文字、表格應當鉛印或者膠印,圖件應當膠印。
二、礦區詳查、勘探報告以及石油地質、海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熱地質、環境地質、地震地質、遙感地質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報告,應當鉛印或者膠印;圖件表格應當膠印或用其他利於長期保存的方法印製。
三、其他地質資料,包括計劃外承包項目等地質資料,也要印製清晰,著墨牢固。
第十一條 彙交的地質資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彙交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資料管理機關的要求在限期內補充、修正、完善後重新辦理彙交手續。
第十二條 借閱、使用下列各項地質資料,資料管理機關應當提供資料目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有償服務:
一、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於國家預算外項目所需的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海洋地質等可獲得經濟收益或者避免經濟損失的普查、詳查、勘探資料。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計劃部門規定的其他有償使用的地質資料。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由資料管理機關無償提供借閱使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將館藏的資料,或者借閱複製的資料用於轉讓或者營利活動。
第十五條 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秉公辦事,對各彙交單位和個人一視同仁,做好地質資料的接收、借閱和谘詢等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對地質資料彙交、借閱工作施加任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幹預。
第十七條 對地質資料的彙交、借閱工作產生爭議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國務院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按期彙交資料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提出警告、通報,並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補交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直至補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