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 / 3)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係,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第二章 供電營業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條 並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並網協議運行後,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線、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築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複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後,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後,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