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1 / 3)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穩定不變

二、村提留鄉統籌費不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政策穩定不變

三、農民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製度穩定不變

四、嚴禁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

五、嚴禁在農村搞法律規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

六、嚴禁對農民的一切亂收費、亂漲價、亂罰款

七、嚴禁各種攤派行為

八、嚴禁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向農民收取錢物

九、減免貧困戶的稅費負擔

十、減輕鄉鎮企業的負擔

十一、減少鄉鎮機構和人員的開支

十二、加強領導,實行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一把手負責製

十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行為

當前,我國農村形勢很好,農村經濟全麵發展,農民收入顯著增加,農村社會穩定。形勢越好,越要注意保護農民的積極性,繼續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近幾年來,針對農民負擔存在的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及時采取了一係列政策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仍然是當前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有些地方問題還相當嚴重。有的地方和部門巧立名目,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攤派;有些地方虛報農民收入,超限額提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強迫農民以資代勞;極少數基層幹部作風粗暴,目無法紀,揮霍、侵吞集體和農民的資財,甚至強行向農民收錢收物。這些都嚴重地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傷害了農民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引起了農民群眾強烈不滿。

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屢禁不止,農民負擔一再反彈,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地方盲目追求發展速度,超越了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各種名目向農民“伸手”;有些部門在農村辦事情要求過高過急,不切實際地推行達標升級活動,搞形式主義,加重了農民負擔;有些鄉村幹部不善於做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甚至違法亂紀;許多地方鄉鎮機構臃腫,幹部隊伍龐大,加之集體經濟薄弱,幹什麼都要向農民收糧要錢;現行的農民負擔管理辦法不夠完善,缺乏群眾民主監督,農村集體財務製度不健全,等等。總之,歸結起來,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背離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訂計劃、辦事情不從實際出發,發展農村各項事業的要求超越了農村經濟和農民收入的實際水平。二是有些幹部忘記了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群眾觀念淡薄,對農民總是給予的少,索取的多,以至侵害農民的利益。

中央認為,農民負擔重,已成為影響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如不堅決加以解決,勢必妨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實現,影響基層政權的鞏固,危及國家的長治久安。全黨務必從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這個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關於農村工作的一係列方針政策,正確處理新時期的農民問題,堅定不移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持不懈地減輕農民負擔,禁止非法負擔,管理好合理負擔,推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走上法製化、規範化軌道。經過努力,堅決把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全麵控製在國家規定的限額之內,嚴禁麵向農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取消一切加重農民負擔的達標升級活動,杜絕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切實把不合理的農民負擔減下來,並長期穩定在政策規定的範圍之內。為此,黨中央、國務院特作以下決定。

一、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穩定不變。“九五”期間,對農業生產不開征新的稅種,國家規定的農業稅稅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無權設立稅種、提高稅率,非法設立的稅種和擅自提高的稅率一律取消。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不得向農民下指標,不得按人頭、田畝平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得重複征收。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農業稅收稽征辦法。

二、村提留鄉統籌費不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政策穩定不變。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民實際負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比例還應該逐步降下來。按照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改革完善村提留鄉統籌費計提辦法,收入高的多負擔,收入低的少負擔。將以鄉農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改為以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計提村提留鄉統籌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農戶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額一定幾年不變、按年度收取的辦法。對從事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的農戶,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提取比例。對受災地區農民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要適當調減。受災嚴重的農戶,免交全部公益金和公積金。做好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統計核實工作,防止虛報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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