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精神,為加強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促進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一、基金的來源
第一條 農業發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項:
(一)耕地占用稅收入;
(二)從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個百分點)的資金;
(三)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農林水特產稅的大部分;
(五)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征收的稅額,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確定從糧食等農產品經營環節中提取的農業技術改進費和納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資金。以上三至六項資金用作農業發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財政集中的農業發展基金,由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掌握分配。地方財政籌集的農業發展基金,凡已建立農業開發領導小組的,由領導小組掌握分配,作為國家安排的農業發展基金的配套資金;未建立領導小組的,由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三條 量入為出安排項目,按項目分配資金。安排項目時,要根據資金供應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體項目的安排,必須同時落實投資額及其來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以增加糧、棉、油產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以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推廣農、林、水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因地製宜,綜合開發;擇優投入,集中使用;開發一片,成效一片;民辦公助,無償支援和有償扶持相結合。對開發項目,僅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無償支援;對於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扶持,定期收回;對於既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又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視其經濟收入高低,確定有償和無償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資金,仍作為農業發展基金周轉使用。
第五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國家重點開發地區,限於經批準的開發區內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的下列生產建設支出:
(一)為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農機、油料等補助費;
(二)農田水利建設(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庫、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費,已建成大中型水庫、灌區、澇區等水利骨幹工程的渠係配套工程補助費,經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的省際邊界排灌水利工程補助費;
(三)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適當安排速生豐產林和薪炭林的種子、苗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
(四)推廣農、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示範區的補助費;
(五)培育優良品種必需的生產設施建設、良種試驗、示範補助費;
(六)改良草場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助費;
(七)縣以下(不包括縣)農、林、水技術服務站必需購置的儀器設備補助費;
(八)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開發的貼息補助;
(九)地方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需的業務活動費,由省領導小組按不超過地方配套資金數額1%的比例統一提取,統籌安排使用;
(十)經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下列各項支出不得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庫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設資,以解決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