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當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亂象及整改設想(1 / 3)

淺析當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亂象及整改設想

安全伴你行

作者:陶毅

我國是一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極高的國家,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證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行政(刑事)追責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筆者在道路交通客運企業從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個別交警部門違法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亂象感受甚深,如鯁在喉。下麵就列舉個別交警部門在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劃分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幾種情形;

a、交通事故雙方(或是多方)都是機動車的,看哪個車的保險項目全、保險額度高(客車的保險項目和額度肯定比其他車要多),就由其承擔較大的責任;

b、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是客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的,無論客車方責任大小,都要客車方承擔較大責任,即使客車方確無責任,也要承擔次要責任;

c、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客車有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沒有因果關係,隻要客車與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觸、哪怕客車方也是受害者同樣要承擔責任;

d、發生交通事故後,客車有沒有事故責任,要根據事故的損害後果來確定;比如說事故中有人員死亡或是重傷、客車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就不承擔事故責任。

e、發生交通事故後,客車沒有違法違規行為,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為了使客車方承擔事故責任(主要是承擔事故的經濟賠償),就在事故責任認定中避實就虛、“指鹿為馬”,用一些模棱兩可、語義含混的描述來歪曲事實,迫使客車方承擔責任。

我司曾有一大客車在正常行駛中發現前方有一輛同向行駛的教練小客車與相向駛來的農用車相撞,於是就緊急製動、靠邊停車。客車停穩以後,教練小客車被農用車頂著右向後方滑行十多米與擺在道路右側的客車車頭輕微接觸(教練車的右後尾燈罩有蠶豆大一點的凹陷、客車大燈玻璃燈罩破裂)。這起交通事故導致教練車上一名學員受重傷、三方車輛損害。出案交警現場對客車駕駛員說:“如果傷員不死,你就沒有責任,如果死了你就有責任”,不幸的是,該傷員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對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過錯責任居然認定為:導致三車相撞的事故發生原因之一是客車駕駛員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製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我們不知道這個安全距離是否包括前車向後滑行的距離)……”,客車駕駛員要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司駕駛員在拿到這份讓人大跌眼鏡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庚隨即就請律師向上級交警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然而卻被告知,該交通事故死者親屬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已受理,不能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複核。

在審理此次交通事故善後賠償時,庭審法官雖然認同我司提出的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的辯護意見,但仍判決我司按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要承擔農用車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賠償責任後,還因為所謂的連帶責任多賠了幾萬元,直到現在還沒有結案。

還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司對某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裏的事故責任劃分提出複核申請,其上級交警部門受理後,作出複核結論是:“該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不合法。責令該交警大隊重新調查、認定。”但是,該交警大隊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除糾正了一個數據筆誤外,其它內容與第一次一模一樣,一字未改。看著這份重新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竟讓我們不明白是交警大隊有錯還是交警支隊有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交警方麵的糾錯路子就這樣被輕而易舉的阻斷了。我們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審理上,盡管在庭審時,一審和二審法官都對我們的責任劃分主張表示理解,也同意我們對事故責任劃分的分析,但仍然采信交警部門劃分的事故責任作出判決。其理由是:“一是交警部門是交通事故處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他們是專業人士,法院沒有這方麵的專業人才,對他們作出的責任劃分不宜改變;二是如果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減少了客車事故責任方的賠償責任,那麼傷者的賠償金就會減少,就可能鬧事、影響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