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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的“學法”熱

人史

作者:李誌剛

提起古代官員平時讀啥書?大家很容易想到“孔孟之道、四書五經、經史子集”等,畢竟古代以儒學為正統文化,科舉考試也以此為內容,其實,這樣的想法符合邏輯,但不太符合曆史實際,多少有點想當然。

古代確非“法治社會”,但“製定法律”卻是曆代皇帝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漢朝為例,法令之多,可謂汗牛充棟。蕭何作九章,韓信訂軍法,叔孫通製儀法。到漢武帝時,“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萬多種。法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隋唐以後,國家頒布的法令就更多了。

既然有了法,皇帝自然高度重視官員學法。秦丞相李斯曾給秦始皇打報告,提出“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意思是說想學習法令的人,須以各級官員為老師。此話從另一角度理解,各級官員必須學法,否則你怎麼當老師呢?

唐睿宗也是提倡官員學法的典範。他曾下令:“律令格式,為政之本,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此段後麵幾句的意思是,各級官員要將法律條文在機關大院的牆上張貼,以方便官員隨時誦讀,牢記在心。

曆代帝王不僅倡導官員學習法律,而且還對官員嚴格考核獎懲,引導官員自覺學好法、用好法。

宋太宗時,首創了“領導幹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具體做法是:每年對任職期滿後的各級官員組織統一“試判”考試;考試內容是考官提供幾則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據材料寫司法判決書,以綜合考察考生是否通曉法令規章,能否融會貫通,乃至文理是否通暢,書法是否優美。這個辦法,不僅迫使官員要認真學法,而且還要放棄“死記硬背”,學會靈活運用法律處理公務;考完後,朝廷根據官員的考試成績,決定官員的升降去留。

明朝官員學法不僅有全國統編法律教材,即朝廷編撰的《吏律公式》(相當於現在“公務員執法手則”),而且對官員學法考核和懲處措施也作了規定:“凡國家律令……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中須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和宋朝隻“罷黜官職”相比,明朝的懲處措施因涉及到“打屁股”,確實有些不文明。

和明朝相比,清朝不僅更為嚴格,而且還經常搞突擊檢查。《大清會典事例》載有雍正三年皇帝批準的奏本:“嗣後年底,刑部堂官傳集滿漢司員,將律例內酌量摘出一條,令將此條律文,背寫完全。考試分別上中下三等,開列名次奏聞。”說的是:某年底,大清司法部長突然召集幹部職工,將當時的法律隨便摘出一條,要求幹部當場默寫出來,然後將考試成績分為上中下,報告皇帝。“不難想象,考分優秀的官員想到自己的名字能讓皇帝知曉,那份榮耀和喜悅也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