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的比賽規則:
1.1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麵叫做比賽台麵,應為與水平麵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台麵不包括球台台麵的側麵。
1.1.3比賽台麵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台麵30厘米高處落至台麵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台麵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台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台麵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麵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係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台麵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台麵,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麵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麵。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麵,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麵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麵為鮮紅色,另一麵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麵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隻要未明顯改變拍麵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台麵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麵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麵的水平麵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台麵的水平麵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隻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製的幹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幹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一分
1.10.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0.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0.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麵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麵;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采用三局兩勝製或五局三勝製。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隻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麵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麵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2)國際競賽規則:
2.1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2.1.1比賽類型
2.1.1.1“國際賽”,即一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一場比賽。
2.1.1.3“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2.1.1.4“限製賽”,即除年齡組外隻限於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5“邀請賽”,即限於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報名參加的比賽。
2.1.2適用範圍
2.1.2.1除了2.1.2.1.1另有規定外,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洲和奧林匹克的比賽,公開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議。
2.1.2.1.l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采用執委會頒發的實驗性規則。
2.1.2.2建議比賽規則適用於所有其它國際賽·並建議各協會舉辦國內比賽時采用此比賽規則。
2.1.2.3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2.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2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3公開錦標賽(2.6.1.2),除非國際乒聯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2.1.2.4條規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表中說明變化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2.1.2.5建議此競賽規程適用於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國際比賽。
2.1.2.5.1除洲錦標賽以外的地區性比賽,可以按照有關地區當局不時製定的規則舉行。
2.1.2.5.2非會員組織主辦的國際限製賽和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製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規則舉行。
2.1.2.5.3限於一個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可以依據該協會製定的規則舉行。
2.1.2.6通常,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己公布的該比賽規程中。
2.1.2.7規程的詳細說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件》和《裁判員手冊》的形式公布。
2.2器材和比賽條件
2.2.1比賽器材
2.2.1.1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顏色,球網裝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準的牌子和型號中挑選。
2.2.1.2對比賽器材的批準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則取消對該器材的批準。
2.2.1.3球拍擊球拍麵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牌子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2.2.1.4球板覆蓋物可用壓力感應膠紙或其它國際乒聯批準的粘合劑進行粘合;如發現任何運動員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劑成分,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2.2服裝
2.2.2.1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它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2.2.2.2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顏色,但其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短袖運動衫的袖子和領子除外。
2.2.2.3比賽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麵或側麵,總麵積不超過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樣,廣告除外;
2.2.2.3.2在運動衣背上的號碼或字樣,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
2.2.2.3.3按照2.2.4.6條款規定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