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競賽規則
2.1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2.1.1比賽類型
2.1.1.1“國際賽”,即一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一場比賽。
2.1.1.3“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2.1.1.4“限製賽”,即除年齡組外隻限於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5“邀請賽”,即限於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報名參加的比賽。
2.1.2適用範圍
2.1.2.1除了2.1.2.1.1另有規定外,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洲和奧林匹克的比賽,公開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議。
2.1.2.1.l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采用執委會頒發的實驗性規則。
2.1.2.2建議比賽規則適用於所有其它國際賽·並建議各協會舉辦國內比賽時采用此比賽規則。
2.1.2.3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2.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2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3公開錦標賽(2.6.1.2),除非國際乒聯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2.1.2.4條規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表中說明變化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2.1.2.5建議此競賽規程適用於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國際比賽。
2.1.2.5.1除洲錦標賽以外的地區性比賽,可以按照有關地區當局不時製定的規則舉行。
2.1.2.5.2非會員組織主辦的國際限製賽和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製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規則舉行。
2.1.2.5.3限於一個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可以依據該協會製定的規則舉行。
2.1.2.6通常,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己公布的該比賽規程中。
2.1.2.7規程的詳細說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件》和《裁判員手冊》的形式公布。
2.2器材和比賽條件
2.2.1比賽器材
2.2.1.1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顏色,球網裝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準的牌子和型號中挑選。
2.2.1.2對比賽器材的批準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則取消對該器材的批準。
2.2.1.3球拍擊球拍麵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牌子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2.2.1.4球板覆蓋物可用壓力感應膠紙或其它國際乒聯批準的粘合劑進行粘合;如發現任何運動員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劑成分,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2.2服裝
2.2.2.1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它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2.2.2.2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顏色,但其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短袖運動衫的袖子和領子除外。
2.2.2.3比賽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麵或側麵,總麵積不超過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樣,廣告除外;
2.2.2.3.2在運動衣背上的號碼或字樣,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
2.2.2.3.3按照2.2.4.6條款規定的廣告。
2.2.2.3.4經國際乒聯批準的國際乒聯標記為“ITTF"。
2.2.2.4在運動員運動衫背後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麵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運動服前麵或側麵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在比賽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2.2.2.6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或字樣。
2.2.2.7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但裁判長不得否定國際乒聯已許可的式樣圖案。
2.2.2.8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服裝款式和顏色應一致,鞋襪除外。
2.2.2.9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
2.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簽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2.2.3比賽條件
2.2.3.1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4米高。
2.2.3.2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2.2.3.3世界級比賽中,從台麵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000勒克斯,其它比賽中不得低於600勒克斯;賽區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於比賽台麵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離地麵不得少於4米。
2.2.3.5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透過未加遮蓋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而且表麵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為木製或國際乒聯批準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
2.2.4廣告
2.2.4.1在賽區內,廣告隻能在規定設置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2.2.4.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熒光或發光的顏色。
2.2.4.3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製在40厘米以內。
2.2.4.4球台上的廣告隻能展示在台麵兩個側麵和兩個端麵上,並且每個廣告的總麵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廣告隻限於製造廠家的商標,標記或名稱,每半邊側麵上可有一個廣告,但是主辦單位可允許其它的臨時廣告,每邊側麵和每個端麵上可放一個廣告。
2.2.4.5賽區內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麵的總麵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2.2.4.6比賽區域每個半場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條廣告,麵積不超過3平方米,且與球台或檔板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此外,製造商名稱和標誌的麵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樣的顏色應與地板顏色相同,但可以淺些或深些。
2.2.4.7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製:
2.2.4.7.1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麵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運動衫前麵或側麵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厘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2.2.4.7.3短褲和短裙上可有一個麵積不超過4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7.4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一個麵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8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2.2.4.10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2.3裁判人員的管轄權限
2.3.1裁判長
2.3.1.1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2.3.1.2裁判長應對下列爭項負責:
2.3.1.2.1主持抽簽;
2.3.1.2.2編徘比賽日程;
2.3.1.2.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並在必要時撤換比賽工作人員;
2.3.1.2.4主持比賽官員的賽前短會;
2.3.1.2.5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2.3.1.2.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2.3.1.2.7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2.3.1.2.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2.3.1.2.9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2.3.1.2.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長有權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2.3.1.2.12對於不良行為或其它違反規程的行為采取紀律行動;
2.3.1.3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托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2.3.1.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比賽場地。
2.3.1.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員,副裁判員或計數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員
2.3.2.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或2名副裁判員。
2.3.2.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台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麵對裁判員坐在球台另一側,當隻有一名副裁判員時,他應與球網成一直線;當有兩名副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與一條端線成一直線。
2.3.2.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2.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2.3.2.3.2如果雙方運動員對比賽用球不能達成協議,可任意決定一隻比賽用球;
2.3.2.3.3主持抽簽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2.3.2.3.4運動員由於身體傷殘不能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應由裁判員進行裁定。
2.3.2.3.5控製方位,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麵出現的錯誤;
2.3.2.3.6決定每一個回合得一分或重發球;
2.3.2.3.7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2.3.2.3.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2.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2.3.2.3.10對違反關於指導行為等規定者采取行動。
2.3.2.4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台麵的上邊緣。
2.3.2.5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2.3.2.5.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3.2.5.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3.2.5.3運動員阻擋;
2.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2.3.2.6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根據2.3.2.5條所做出的判決,本場比賽的其他裁判員不得否決。
2.3.2.7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動員,就2.3.2.4、2.3.2.5.1和2.3.2.5.3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2.3.2.8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隻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