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比賽規則(二)(1 / 1)

乒乓球比賽規則(二)

1.10一分

1.10.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0.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0.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麵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麵;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采用三局兩勝製或五局三勝製。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隻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麵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麵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