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一項很刺激的活動。是一項很有技術含量的活動。也是一項普通的娛樂活動。
據資料介紹:賭博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曆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目前,在西方社會中,它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通常情況下,下注的結果,可以在短時間內看到。
這大概就是賭博的性質了,如果不帶主觀色彩去修飾的話。
不過很多人都對賭博抱有敵視心理,因為賭博的確造成很多悲劇。但即使如此,我還是覺得賭博是一種‘個人自由’的行為,當然,前提是用自己的財產和物品去賭,那才是他們的自由。對於那些輸錢輸到‘把子女家人當賭注’的賭徒,這時候真正可惡之處並不是“賭”,而是他們肆意對別人的人身自由進行侵害這一點。就算不賭,那種人以後也可能會以別的形式禍害家人,因為他們不把家人當人。
那些賭得‘家破人亡’的,大抵都是那種在擁有著某些‘家庭特權’的情況下進行賭博的,比如‘夫權’‘父權’之類的。如果人身自由以及個人財產受到很好的保護,根本不會讓那些混蛋‘賭徒’和‘賭棍’得逞。隻不過很多人都被‘賭’字一葉障目了,以為錯都在‘賭博’上而已。一個人,他如果不去禍害別人,就算賭上天,也最多把自己害死,那是他們的自由。這個社會賭命的多了去了。
這裏著重介紹一下“賭場賭博”,就是在專門提供賭博器械的場所進行賭博。這樣的有特定場所的賭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聚眾賭博”了。
眾所周知,“聚眾賭博”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然而我們的法律是可寬可緊的‘金箍棒’,對於賭博罪的認定: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
天知道某些人是具有營利目的還是以娛樂為主的進行賭博活動。
對於那些聚集了三人以上最多也就是幾十人,賭資總合也不超過幾萬元的賭場,有關部門總是不厭其煩的進行‘嚴打’,打得雞飛狗跳的。
然而對於那些聚集了上億人,賭資動則多少億的賭博行為,卻不管不問,反而提倡。比如博彩。**、賽馬、賽狗之類的。卻總是合法的。稍微計算一下,一個人每天花兩塊錢買一注彩票,一百天就是兩百塊,一億個這樣的人一百天下來就是兩百億。這些錢到哪去了呢?很值得考究。
雖然這樣計算是單純了點,但是也大概能說明問題了。隻要把賭場做大做強後,就不再是賭場了。
這是常有的事了,比如一兩個人去挖墳是盜墓,一群人去挖墳就是考古;一小撮人搞傳銷是傳銷,一大群人搞傳銷就是產業;嫖娼是違法的,‘***’卻不是;三兩個人賭博是賭博,幾萬、幾百萬人搞賭博就是博彩......法律總是針對弱勢群體的,完全是‘禁止點燈,不問放火’的做派。
如果哪天您的賭場被封了,主要原因就是:您的賭場開得還不夠大,不夠紅火,不夠熱鬧,不夠黑!
另外,還有一種總是與賭場相依為伴的行業——高利貸。賭場內貸款,又稱‘現場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