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依法納稅
稅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製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麵所形成的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廣義上講,稅法就是由國家製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從狹義上講,稅法指的是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收法律。
所謂稅收法律,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程序製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而高於稅收法規、規章。例如,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係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等屬於稅收法律。
所謂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根據其職權或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定法律程序製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目前,我國稅法體係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是稅收法規,由國務院製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機關製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兩部分構成。稅收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高於稅收行政規章。
所謂稅收規章,是指國家稅收管理職能部門、地方政府根據其職權和根據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在我國具體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權限內製定的有關稅收辦法、規則、規定和實施細則,它也是稅法體係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法規。
1.稅收執法
從整體上講,稅務機關的權利即依法行政、征收稅款的權利。稅收執法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基本組成部分,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麵:
(1)征稅權
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按照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的征稅權主要表現為:有權要求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合法使用記賬憑證、發票,依法申報納稅;有權獲得與納稅有關的資料;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授權審批減稅、免稅、延期納稅等。
(2)稅法解釋權
它是指有關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對某些稅法作出相應解釋的權利。稅法解釋是保證稅法靈活性、準確性、有效性的需要。
(3)估稅權
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難以準確核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稅基,或直接估算其稅額的權利。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估稅權包括三個方麵:一是納稅人未設立賬簿的,或賬目混亂、有關資料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二是納稅人發生了納稅義務,但是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是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納稅人為達到避稅目的,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發生上述三種情況,稅務機關即可以行使估稅權。
(4)委托代征權
它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授權,委托沒有稅收管理權的機關或單位代征某些稅款的權利,被委托的單位或機關隻有在承諾代征後,才產生一定範圍內的征稅權。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例如,我國有些地方委托糧食部門代征農業稅,有些地方委托村級行政組織代征屠宰稅,等等。
(5)稅收保全權
它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采取限製納稅人轉移或處理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權利。我國稅法規定,當沒有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拒不納稅;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稅嫌疑,且在納稅期前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的跡象,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以及個人欠稅欲離境時,稅務機關可依法行使稅收保全權。
(6)強製執行權
它是指稅務機關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強製性措施收繳稅款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強製執行是稅收保全的繼續,沒有強製執行,稅收執法的保障就不夠充分和權威。
(7)稅收檢查權
它是指稅務機關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預防稅收違法犯罪,依法對納稅人的賬簿、納稅資料、生產經營場所等進行檢查的權利。例如:檢查納稅人及相關人員的賬簿、收入憑證、銀行賬戶及有關納稅資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納稅主體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場,並以錄音、記錄、錄像、照相、複製等形式取證;檢查納稅人在車站、碼頭、機場、郵局留下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等。
(8)稅款追征權
它是指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各種原因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追回的權利。我國稅法關於稅款追繳時效的規定有3種情況:一般情況下追繳期為3年;未繳或少繳的稅款超過10萬元的,追繳期限為10年;因偷稅或騙稅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繳。
(9)行政處罰權
它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製裁的權利。行政處罰權是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實施稅法最有力的保障。罰款是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基本形式。
(10)行政裁量權
任何法律,無論如何嚴密,都不可能將每一個行政行為的每一個細節都予以規定,所以,在立法時,都必須給行政機關一個可以自由裁量的餘地,以便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係,也即具有一定裁量性。
稅務行政裁量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或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目的和精神,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對具體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處理或製裁決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有責令限期改正、強製限期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義務、罰款、加收滯納金、申請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等。
2.稅務行政複議與稅務行政訴訟
(1)稅務行政複議
①稅務行政複議的含義。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糾正;上一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下級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議,並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並責令下級稅務機關補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a.稅務行政複議以稅務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稅務行政爭議是指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就稅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
b.稅務行政複議以納稅人、代征人、代收(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征稅決定和違章處理決定為前提。
c.稅務行政複議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d.稅務行政複議審理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e.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和審理都以書麵形式進行,不作公開審理。
f.稅務行政複議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行政爭議時,既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和審理。
a.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
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是指納稅人、代征人、代收(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第三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
b.申請稅務行政複議的必備條件。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為無效申請。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稅務機關受理申請複議的範圍;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內;申請人在提起複議申請前,須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