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假設之持續經營在稅法中的應用辨析
財會探索
作者:謝正
【摘要】會計假設中將持續經營定義為假定企業可預見未來,根據這種假設對企業的資產和經營進行消耗或出售中所要承擔的債務和需要被償還的債務關係的一種會計調控方式的前提。會計人員在持續經營假設的前提下選擇會計原則和會計的核算方式。在我國稅法中也將持續經營進行了規定,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通過對會計假設持續經營進行分析,研究會計假設在稅法中的應用,並進行辨證分析,闡述二者之間的不同之處。
【關鍵詞】會計假設 持續經營 稅法假設
會計假設是指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中會計根據理論和實踐總結出的一種尚未認定的假設。會計假設來源於佩頓的《會計理論》一書,在書中將會計假設作為會計應用中賴以生存的一部分,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下會計運行的一種基本前提或假設。會計假設主要包括會計主體假設、會計分期假設、持續經營假設、貨幣計量假設。其中持續經營假設是會計在企業中應用和運營的主要前提,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基礎。
一、會計假設之持續經營在稅法中的應用
(一)企業轉讓權與企業重組
在稅法中對企業轉讓權進行規定:涉及到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時,不征增值稅;當企業全部產權進行轉讓時也不征增值稅。在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將我國企業稅收相關法律進行拓展,其中規定企業通過合並、分立、轉讓、置換等方式進行重組時,企業中轉讓的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企業資產相關的債券、勞動力等不納入增值稅收範圍內。但是企業在進行產權轉讓和企業重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執行。同一時間在2011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51號關於企業轉讓權和重組中持續經營的相關規定,在規定中涉及到企業內部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均不予增收稅務。這與會計假設中的持續經營假設相符。在稅法中對於企業轉讓和企業重組中的相關不動產和債券等持續經營規定體現了會計假設中持續經營的應用。
(二)企業消費與企業不動產
企業消費是企業運營過程中主要資金使用的一種方式,在持續經營中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進行相關活動產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以及企業內部經營中職工教育費等在進行會計核算中均應給予扣除。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的所得稅等將從企業財政收入、公平稅負等預算經費中進行扣除,其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活動經費等均按照企業資產預算的2.5%進行扣除。在我國稅法中對相關企業消費的規定中也明確表示企業廣告宣傳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均在實施前進行扣除,這與持續經營中在預算時進行扣除的概念相符。會計假設之可持續經營中對於企業不動產在稅法中的應用主要表現在,我國稅法規定對於企業不動產轉讓或受贈中對於轉讓的部分不需要繳納稅務,但是對於轉讓中所營利的部分需要進行稅款的繳納。由此不難看出,在企業消費和企業不動產中我國稅法應用了會計假設中的可持續經營假設。
二、會計假設之持續經營在稅法中的應用辨析
(一)會計假設與稅法中目標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