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讀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中的監督職能(1 / 2)

解讀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中的監督職能

政策法規

作者:馬宇翱

【摘要】檢察機關屬於法律監督機關,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審判機關能夠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國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但是從目前來看,檢察機關在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了其功能的有效發揮。本文對當前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就如何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提出了一些見解。

【關鍵詞】檢察機關 刑事審判 監督職能

在我國《憲法》第129條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能夠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以保障其正確行使自身權力。刑事審判監督不僅能夠對刑事審判權的履行進行製約,防止裁判活動程序違法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同時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最為直觀有效的措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中的問題

(一)監督意識缺乏

當前,部分檢察機關對於刑事審判的監督工作重視不足,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容易出成效的業務方麵,沒有形成相對完善的監督機製,將監督的重點放在了實體法適用性的監督上,而且監督能力較差,對於應該抗訴的案件,如果缺乏底氣,認為改判的可能性較小,往往就不會提出抗訴。

(二)監督手段單一

在現有的部分法律中,對於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中的監督職能進行了約束和限製,導致其可以應用的監督手段單一,許多手段都處於無法可依的困境。現階段,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刑事審判的監督,主要是依靠抗訴進行的,對於審判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無法及時通過有效的手段進行監督,所能夠采用的“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書麵或者口頭上的手段並不能得到法院的回應,也無法啟動有效的法律程序,存在著監督滯後、審判違法糾正不力等問題,打擊了檢察人員的積極性。

(三)監督地位弱化

從當前檢察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來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督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無法形成合力,沒有形成對審判違法以及不公正判決的長效監督;而從外部環境看,法院審判部門沒有重視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一些案件的審判更是直接遊離於監督之外,加上理論界對於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足,導致審判監督地位弱化,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四)監督效能較差

當前,部分檢察機關忽視了係統性的審判監督調研工作,往往為了監督而監督,沒有做到統籌兼顧、有的放矢,缺乏上下級之間的相互配合,嚴重影響了監督效能。

二、強化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效果的有效策略

(一)剛柔並濟

所謂剛柔並濟,是指將剛性監督與柔性監督相互結合起來,提升監督效果。剛性監督是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能,如抗訴等;柔性監督是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範圍內,對審判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如案件協調會、口頭檢察建議等。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刑事審判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應該采取剛性監督的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審判結果進行抗訴;對於一些非原則性的微小錯誤,或者不會侵犯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采用柔性監督的方式,提出相應的口頭檢察建議。在對監督方式進行選擇時,應該從實際出發,做到剛柔並濟、因地製宜,確保監督方法能夠與監督效果的靈活性和原則性相互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