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複性司法初探
政策法規
作者:劉珍珍
【摘要】恢複性司法是一種以恢複性手段實現對犯罪非刑事化處置的方法。恢複性司法作為一種新的刑事司法實踐理論,存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包含了諸多積極有益的成份,這不僅是傳統刑事司法的補充,也是發展。但恢複性司法實際上隻是一種作用十分有限的替代性司法模式,我們既不能過分地誇大其作用,也不能不理智地貶低其積極功能,而應該全麵分析,在一定範圍內導入恢複性司法,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
【關鍵詞】司法 社會主義 重要作用
作為一種新的刑事司法實踐理論,雖然比較新穎,也存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麵臨諸多批評和質疑,但在實踐中卻有著非常豐富的淵源、深厚的心理及一定的製度基礎,其與傳統刑事司法理論並不存在不可統一的矛盾,它不僅是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補充,也是完善和發展,其本身具有的和諧意義始終推動著我們進一步研究,厘清認識,並不斷付諸實踐。本文試圖通過對恢複性司法的理念、起源和發展以及與我國法律文化的契合衝突入手澄清認識,並在實踐意義上提出初步解決辦法。
一、恢複性司法簡述
(一)恢複性司法的理念和模式
恢複性司法,筆者之所以稱之為理念,原因有三:1、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得到普遍接受的定義或概念。2、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適用範圍都還處於發展和規範當中。3、在運用中,恢複性司法也較多停留在刑事政策上,體現為一種指導司法實踐的理念,而不是具體的司法製度。
結合學界各方對恢複性司法的研究,筆者比較認同這樣的觀點:“恢複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複性程序實現恢複性結果的犯罪處理方法”。 同時,我更傾向於這樣理解恢複性司法所蘊涵的意義:所謂恢複性程序,是指通常在中立者(第三方)的主持下,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建立的一種對話、和解以及解決犯罪所造成的問題的機製。
(二)恢複性司法的興起與發展
2002年4月,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十一屆會議經過磋商通過了《關於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複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決議草案。由於聯合國的積極推進,恢複性司法更加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並成為司法製度改革的熱點和新興話題。但實質上,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恢複性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強大生命力。
(三)恢複性司法對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補益
在傳統司法理念裏,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實質看,對犯罪的界定都始終傾向於國家的懲治性,因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上,傳統刑事司法對刑事責任的判定實質上是一種法律定義的抽象責任,其意義不能完全涵蓋犯罪人所應承擔的真正責任,實際上更利於犯罪人對現實責任的逃避。
二、恢複性司法本土化的契合與衝突
對於一種法律資源和模式,要通過學習實現本土化,不僅需要巨大的探索勇氣,也不能奉行“中體西用”的陳腐信條,簡單地照搬照抄,而必須是對本土資源的融合和對本土對抗的消化。
(一)恢複性司法本土化的契合因素
(1)我國法律文化具有和解傳統。在中國曆史中,為適應強大的中央集權統治需要,法律文化基本上發展了重刑主義傳統。中國傳統文化中“明德慎罰”的思想、“和”的理念、“冤家宜解不宜結”的群眾觀念,為我們實現恢複性司法的本土化提供了豐厚的觀念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