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組織開展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工作
宏觀經濟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發布《關於印發再製造產業“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啟動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工作。
再製造是指將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複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製造產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與製造新品相比,再製造可大幅節約能源、原材料和生產成本,降低汙染物排放,有利於實現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再製造產業。
“以舊換再”是指境內再製造產品購買者交回舊件並以置換價購買再製造產品的行為。對符合“以舊換再”推廣條件的再製造產品,中央財政按照其推廣置換價格(再製造產品價格與舊件回收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通過試點企業對“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購買者給予一次性補貼,並設補貼上限。補貼種類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確定,具體企業和產品型號采取公開征集方式確定。
本工作先從少數試點企業及個別再製造產品開展,並視實施情況逐步擴大試點範圍。2013年,暫以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等再製造產品為對象。該項工作力爭通過建立嚴格的再製造質量保證體係,規範再製造企業行為,提高社會對再製造產品的認知度,鼓勵消費者直接參與並推動再製造產業化發展,培育健康良好的再製造市場。
《通知》對推廣企業、產品及舊件回收提出了嚴格的條件,並對“以舊換再”試點企業的確定、試點企業再製造產品的銷售、再製造產品推廣數據的審核、“以舊換再”補貼資金的撥付、“以舊換再”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控等推廣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推廣企業及其經銷商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試點工作中,各推廣企業須嚴格執行稅收管理有關規定,如發現銷售推廣再製造產品有偷稅、漏稅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通知》指出,對於推廣產品的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原型新品質量標準要求或存在質量違法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推廣產品實際置換價格高於承諾推廣價格的,未按要求使用標識或偽造、冒用標識,利用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以及其他公開征集公告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公告取消企業再製造“以舊換再”推廣資格。
(本刊編輯部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