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情報雷區:當不得的商業間諜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中國人懂得了競爭情報的重要性,這是一個偉大的進步。但遺憾的是,許多人卻並不了解競爭情報的獲取途徑、獲取方法與獲取規則,以為搞競爭情報,就要像那些政治、軍事間諜那樣,隻要能夠獲取到情報,坑蒙拐騙、偷盜扒搶都行。讓他們沒有料到的是,在得到情報的同時,他們也得到了法院的傳票——由於侵犯了別人的商業秘密而賠錢又坐牢。2006年10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簡稱西重所)前高級工程師裴國良在跳槽後,將原單位的近萬張技術圖紙剽竊到新單位中冶連鑄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叛處有期徒刑3年,並和中冶連鑄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月,西重所與遼寧省淩鋼公司簽訂了淩鋼二號板坯連鑄機主體部分工程的合約,2001年6月投產。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級工程師裴國良工作時發現這一工程的設計圖紙,即擅自將圖紙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中。2002年8月,裴國良離開西重所到中冶連鑄公司。隨後,中冶連鑄公司與山東省泰山鋼廠和四川省川威鋼廠簽訂生產連鑄機合同,總價值近1.5億元人民幣,裴國良擔任這兩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裴國良在當年國慶節返回西安時將西重所為淩鋼二號主體工程設計的電子版圖紙帶回武漢的中冶連鑄公司,該公司設計人員利用該圖紙,在短期內就完成了四川和山東的兩個項目設計。
自裴國良到中冶連鑄公司之後,該公司先後用裴國良盜竊的技術資料為數家企業做了多套板坯連鑄機,合同總額達2.3億多元人民幣。裴國良的盜竊行為使原本不具備板坯連鑄機設計能力的中冶連鑄公司屢次中標,使西重所失去應有的市場份額,經濟上蒙受了巨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裴國良利用工作便利盜竊單位商業秘密,並提供給他人使用,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冶連鑄公司在沒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業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該秘密,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是給西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也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中國人懂得了競爭情報的重要性,這是一個偉大的進步,但遺憾的是,許多人卻並不了解競爭情報的獲取途徑、獲取方法與獲取規則,以為要像那些政治、軍事間諜那樣,不拘形式,不擇手段,隻要能夠獲取到情報,坑蒙拐騙、偷盜扒搶都行。於是他們或做“梁上君子”,翻箱倒櫃盜竊;或以利誘等手段,從對方掌握情報的人員口中套取;或“臥底”對方公司,從中搜集情報;或以高薪、高職等手段“獵取”對方掌握機密情報的人員跳槽……讓他們沒有料到的是,在得到情報的同時,他們也得到了法院的傳票——由於侵犯了別人的商業秘密而賠錢又坐牢。
因此,我們在這裏必須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競爭情報,按普雷斯科特的解釋,“競爭情報是一種監視競爭環境的持續過程,在此過程中,人們用合乎職業倫理的方式,收集有關競爭環境、競爭對手、競爭策略的信息,並根據客觀事實對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最後將具有可操作性的情報及時傳遞給企業決策者,為其做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另一個是商業秘密,各個國家對此都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基本定義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具體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它屬於秘密的範疇,不為公眾所知悉。凡是通過公開渠道出版的書籍和產品展銷會上散發資料等獲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實用價值,都不能作為商業秘密;二是它必須具有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獲取這種信息。
世界各國的法律都允許並保護企業以合法的、正當的、道德的手段搜集與獲取競爭情報,但都嚴厲禁止企業或個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值得重視的是,往往有些企業違規闖入禁區。
美國的Fuld&Company公司(一家為企業提供競爭情報服務的公司)在2001年底對參加其學習班培訓的美國和歐洲的競爭情報專家做了一項調查,並作了名為《靠知識而非衝動搜集情報》的報告。報告指出,這些競爭情報專家對於競爭情報相關的道德問題並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法。大多數人沒有受過關於競爭情報工作道德方麵的培訓,很多人不知道競爭情報工作中哪些是違法的行為,哪些是不道德的行為。這種道德的無知是非常危險的。
競爭情報區別於一般信息情報的顯著特點之一,是競爭情報帶有對抗性,它要求在對手不協助、甚至反對的情況下,去了解、分析對手,目的在於最終戰勝對手。因為競爭情報有這個對抗性特點,所以人們往往容易對其誤解,並將競爭情報工作與商業間諜活動相混淆。實際上,競爭情報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強調職業道德的;而商業間諜則屬於不正當的情報活動,其信息情報的獲取和利用具有非法性。
商業間諜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主要手段不外乎是偷盜、恐嚇、欺騙、利誘、收買、脅迫、刺探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常用的方法有偷拍、竊聽、竊取、收買、美人計等非法方法,以及考察、會議、合資、學習、聯網、收集垃圾等合法的途徑。以商業間諜行為從事競爭情報工作是一種失敗的行為,不利於競爭情報事業的長期發展,一旦敗露還會給企業招致訴訟,對企業的聲譽產生巨大的負麵影響。因此國際權威的競爭情報組織——競爭情報從業者協會(SCIP)在成立之初便製定了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其會員嚴格遵守。其實,正如我們在前麵反複強調過的,幾乎企業競爭情報所需的全部信息都可通過公開的信息源及合法的方式獲得。一個優秀的競爭情報人員應該像一個拚圖高手,善於從錯綜複雜的信息中提取重要元素,並將其綜合成為一幅企業未來的市場圖景,從而幫助企業發現機會,避免威脅,而不是用非法的手段,去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偷”不得
竊密:打不得的主意
據《中國企業報》2006年12月4日報道,2006年7月26日,西安市高新區某外商獨資企業來到公安高新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公司花了3年時間投資近100萬元設計的“冷油器”技術資料和圖紙被公司原技術總監、工程部經理趙伶峽在公司工作期間盜用,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接到報案後,公安高新分局經偵大隊立即成立了專案組。8月7日,專案組根據線索找到了被舉報人趙伶峽作為法定代表人、位於西安市未央區建章路的某公司,並在其公司生產車間發現了已生產的“冷油器”產品和大量圖紙,部分圖紙上竟明確標注有報案單位的字樣。專案組民警將圖紙當即扣押。
專案組將扣押圖紙和收集報案單位的圖紙共500餘份委托西安交通大學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結論為:“冷油器”的技術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根據對送鑒圖紙比對分析,其公司的圖紙與報案單位的圖紙完全一致的占69.8%。11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名,公安高新分局將犯罪嫌疑人趙伶峽抓獲並刑拘。
趙伶峽身為單位技術總監兼工程部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圖紙設計和保管,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本該為所任職公司恪盡職守,盡自己的忠實義務。但他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屬於任職公司商業秘密的“冷油器”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客戶資料盜走,並使用以盜竊手段獲取的“冷油器”設計圖紙資料,私下成立與任職公司有競業關係的企業組織產品的生產。趙伶峽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也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待他的自然是牢獄之災。
走同一條道路、犯同一樣罪行、得同一種結果的,還有珠海的兩名技術人員。據2001年11月19日《深圳商報》報道,1999年11月,李某從珠海市亞洲仿真控製係統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亞仿”)離職後自己開辦了一家公司,並挖走了“亞仿”的技術骨幹劉某到其公司工作。劉某以其在“亞仿”開發過的VODDT為基礎,開發RtDraw軟件。在開發過程中,劉某將擅自拷貝的“亞仿”VODDT部分源程序拷貝到李某的公司電腦上用於動態圖形開發,並利用其在“亞仿”工作期間掌握的某公司C廠項目成本和報價,最終取得了C廠的DAS項目。李某的公司承接C廠的兩個項目的開發均使用了RtDraw工具,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使“亞仿”失去了該合同項目,造成“亞仿”直接經濟損失200萬港元。此案經珠海市公安機關偵破後,珠海市香洲區檢查院立即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批捕。
更有甚者,有人為了一己私利,竟然將我國重大科技成果竊取後出賣給境外企業,給我國造成極其重大的損失。據《人民日報》2004年9月12日報道,2004年9月10日,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為境外竊取、提供國家秘密罪對湖北一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彭某、該公司商務部經理劉某和副經理周某等提起公訴。
據了解,武漢某大專院校於1995年開始著手一項用於治療糖尿病、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高科技項目的研究。1999年,該校一下屬公司與彭某所在公司共同組建起湖北某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技術開發,彭某任新成立公司的董事長。
2002年,該項研究開發被科技部列為國家“火炬計劃”,2002年11月,彭某暗中與境外一家製藥公司簽下了該技術項目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並將其掌握的該項目的部分技術資料交給下屬劉某、周某整理。2003年8月,經三人合謀,劉、周趁無人之機,將此技術資料從本單位電腦中全部竊出後,再按工藝流程、質量標準及檢驗操作規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律法規文件等分類整理成冊交給了彭某。
2003年9月,該項目被科技部納入“863計劃”,彭某代表該公司與科技部簽訂了“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與此同時,彭某再次與境外這家製藥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接著在港將竊取的資料以66萬港幣“賣”給了這家製藥公司。當對方在組織生產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時,彭某又讓劉某對配方原料的廠家、生產工藝、無菌過濾等問題,及時向對方發出電子郵件作了詳細解答。10月15日,對方派人來武漢與彭某等三人“接觸”時,雙方再次談及該項目的生產問題,他們又“及時”將配方原料交給了對方。同年11月,警方接到發現失密後的研究單位報案,當月破獲了此案。一起出賣國家秘密的重大案件,由此震驚全國。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錢。其實,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對於生產、貿易企業與科研機構,商業秘密就等於企業的生命,等於企業的財富。這便引得一雙雙“黑手”開始伸向企業的商業秘密,對其進行各式各樣的偷盜扒竊。
上海YD儀表廠為了獲得生產125摩托車儀表的專門技術,該廠廠長S利用自己曾在上海長江儀表廠工作過的關係,利誘長江廠兩名技術員H、I,利用工作之便,先後竊得長江廠在吸收消化國外技術後自行設計的XF-125、AX-100、250C型摩托車用儀表產品的工藝圖和各種工裝夾具圖紙共302張,專用工裝夾具44套件,工具及樣表等11件,以及各類校表數據彙編1本。他們利用所竊得的以上專有技術,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共生產出價值近200萬元的125摩托車儀表,獲利15萬元。
長江廠發現技術圖紙被盜後,立即向崇明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迅速行動,果然在S任廠長的上海YD儀表廠搜出上述被盜的技術圖紙302張及其他工裝夾具等。S當即被公安局收容審查。
據長江廠申述,他們在進行第一期技術改造時,投資532萬馬克,引進了德國的設備和技術,其中僅儀表圖紙當時就值1100萬元。
西北某化工研究所副所長、高級工程師趙某與工程師樓某、助理工程師李某3人,隱瞞真實身份,持西安標準件廠的介紹信來到山西省河津市。次日中午,樓某來到河津試驗化工廠,向門衛出示所帶介紹信,謊稱是該廠的老用戶——西安標準件廠采購員。樓某以上廁所為借口進入車間,乘工人下班、車間無人之際,偷偷抄錄了生產日報單上的一些內容和數據。樓某回到賓館後,趙某認為樓某所抄的資料太少,讓樓、李二人再去化工廠。第二天早晨7點,樓、李二人趕到河津試驗化工廠。當時職工尚未上班,樓某稱等廠長聯係業務,纏住門衛東拉西扯,掩護李某偷偷溜進車間,撕下6張標有該廠生產的鋼鐵發黑劑的原材料名稱、劑量等項目內容的生產日報單(實際上是生產配方在生產工藝流程中的具體應用)。材料到手後,二人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