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家庭財產保險(2)(3 / 3)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 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和毀壞。

6. 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 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各種損失和費用。

8. 保險單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 人為造成的損失。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賠償處理

1. 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複原狀的修理、修複費用。

(3)修理、恢複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 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

3. 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保險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

4.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5. 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後,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複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交恢複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6.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 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和描述。

2. 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 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實施保險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在5天或經保險公司書麵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麵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保險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事物證據。

(4)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如果你是貸款購房,最好購買房屋貸款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