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個人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在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在猶豫期(自簽訂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次日起10日內)後可以書麵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每次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的金額以及個人賬戶價值餘額均不得低於保險公司當時所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
4. 子賬戶之間的賬戶價值轉換
在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麵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將個人子賬戶中各子賬戶之間的賬戶價值進行轉換。
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4次賬戶價值轉換,保險公司不收取手續費;對同一保單年度第4次以後的各次賬戶價值轉換,保險公司每次收取手續費20元,手續費直接從轉出的子賬戶價值中扣除。
生死兩全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又稱混合保險)是指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期滿生存,都可以獲得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付保險費後,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死亡,保險公司向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則向其本人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全額保險金後,保險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死亡後未到期的保險費也不再繼續交納。
生死兩全保險的特點
1. 儲蓄性。被保險人投保生死兩全保險,既可獲得保險保障,同時又參加了一種“零存整取”儲蓄。被保險人可按年(月)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若遇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受益人(家人)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則可以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用來養老。
2. 給付性與返還性。在生死兩全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還是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均要返還一筆保險金。在未返還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投保人曆年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於以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存放在保險公司,也就是說,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等於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生死兩全保險的重要性
生死兩全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受投保人歡迎的一種產品,它不但可以作為一種儲蓄手段,為養老提供保障,還可用於為特殊的目的(遺產)積累一筆資金。現在市場上銷售的各種長期壽險保險都是在生死兩全保險基礎上的變通。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的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金額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保險期間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生效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零時止。
保險責任
1. 生存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個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20%的生存保險金。
2. 祝壽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年滿6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零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200%的祝壽保險金。
3. 期滿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
4. 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無息退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5. 關於保險責任的說明
(1)若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於應領取日後未領取而留存在保險公司,則按照保險公司每年確定的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申請領取或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累積已交保險費”是指已經過保單年度數(交費期滿後為交費年數)乘以年交保險費。
“年交保險費”是指按照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原投保年齡確定的年交保險費,其中選擇購買交清增額保險紅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按照購買交清增額時的紅利計算。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