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物格製度的思考(1 / 2)

理論研究

作者:丁學勇 宋瑞慶

【摘要】民事法律物格製度的理論在以前是沒有的,楊立新教授提出這一理論或許是異端邪說,也或許將開創民事法律新的時代。這有待於時間和理論的反複檢驗和論證。但是學術是自由的,是提倡爭鳴的。民事法律物格製度可以說是民事法學理論的大膽創新。

【關鍵詞】物格人格虛擬財產

一、民事法律物格製度

“民法法律物格製度”,是在物權法不斷發展和物權客體範圍不斷擴大的大背景下,楊立新教授近年來提出的對物進行類型化研究的一種新思路。考慮到部分特殊物具有的生命倫理價值和部分特殊物的特殊存在、支配和保護,我們考慮在物製度內部建立一般物與特殊物的理論框架,以便確定對不同類型的物進行不同的法律規製,因此提出建立法律物格製度:把物分為不同的法律物格,明確對不同物格的物確定不同的支配規則,明確民事主體對它們的不同支配力,對它們進行不同的保護。提出物格製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區分不同的物的類型,確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中的不同地位,明確人的不同支配力,以及進行支配的具體規則。

二、建立民事法律物格製度的理論基礎

在市民社會中的兩大基本物質形態,一個是人,一個是物。法律人格是羅馬法的創造,當時確立的人格製度是分等級的,分為自權人、他權人,並有人格減等製度。可見,法律人格製度在初期的時候,是分等級的,根據人的不同等級,確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不同的權利。隻是近代的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才徹底推翻了人格不平等的製度,建立了全麵平等的人格製度和人權觀念,實現了人人平等的現實。在當代,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民法的物的變化必須予以重視。社會的進步引起了人格的平等發展;而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卻將市民社會的最簡單的物的形式,引發了極為重大的變化,單一的物的結構被打破,應當構建新型的物的製度。因此,就應當對物進行類型化。借鑒法律人格製度的基本思考,民法也應當建立法律物格製度,以適應當代物的變化,對物進行類型化的研究,確定不同的法律規則。物格製度的提出,是借鑒曆史上對法律人格製度建立的基本經驗,反其道而行之,法律人格製度是由複雜、多樣、有等級轉向簡單、單一和無等級,而法律物格製度則是從簡單、單一、無等級轉向複雜、多樣、有等級,探索其中的基本規律,創造法律物格的基本製度及其基本結構。

三、民事法律物格製度存在的必要性

物格存在有它的現實性,我們在傳統的民法當中講物的時候,也把物規定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把物分為一般物和特殊的物就說明物不完全是一樣的物。如果非要用一個統一的物來概括或者來規定人對它支配規則的時候,大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最早的物在傳統民法上也是分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那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這種分類說什麼呢?這說明,物最起碼也應該有兩個格。這就說明了物格的存在。從現代社會的發展來看,我們的物是越來越豐富了,也出現也越來越多的情況,越來越多的東西進到物的領域當中,比如說,我們現在說的無體物,像電能、熱能、原子能等這樣一些東西顯然也是民法上的物。但是這些物和一般的物還有區別。所以,建立法律物格的製度是有它現實的基礎的,也有它曆史的基礎的。這樣在民法的製度當中,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人發展到今天有一個格,物發展到今天也應該有不同的格,這樣可以對規範我們的對物支配規則有很好的意義。

四、物格的分類

既然物應當有格,且不同於人格趨向於統一,物格更趨向於多樣化,即不同種類性質的物應有不同的物格。既然如此,不同的物格之間又應當如何區分呢?物到底應該有哪些格,什麼樣的物又應當有什麼樣的物格呢?

楊立新教授將民法的“物”分為野生動物及寵物、普通動物及植物、人體器官及組織、貨幣及有價證券、虛擬空間及其利益、一般物六個物格:

1.第一類物格:野生動物及寵物

野生動物在國際上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不過,在狹義上,野生動物僅指脊椎動物,非脊椎動物不在這一範圍之內。按照我國台灣地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規定,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它種類之動物。我國法律對野生動物沒有定義,這也導致實務中出了一些問題。由於野生動物在動物譜係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其生存狀況關係到整個生態係統的平衡,關係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必須對其加以特殊保護。這應當體現到法律當中,即賦予其處於法律物格的最高地位,即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使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比對其他動物的保護程度更高、更完善。對野生動物的特殊保護,除了禁止濫捕、濫殺、維持野生動物種群的穩定等原則之外,還應當建立一些特殊的保護區,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對有關野生動物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