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作者:張麗
【摘要】目前輕傷害案件辦理過程中的主要問題等一係列相關內容,傷害案件是輕微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170條的規定、第88條規定和中央六部委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從以上的法律規定看,對於輕傷案件的審理,可以適用自訴程序,也可以適用公訴程序解決,也就是說,對於輕傷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但由於對證據是否不足認識上的差異,往往成為法院、公安兩家在司法實踐中推諉扯皮的焦點之一。由於法律對輕傷害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含混不清,不僅導致司法機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操作,也給當事人增加了訟累,往往一個輕傷案件發生了,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讓其到法院自訴,被害人舉不出充分的證據,法院不受理,群眾告狀難比較突出。本文介紹了民警辦理輕傷以下傷害案件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輕傷 輕傷害案件 調查取證 收集證據
在公安一線,基層派出所承辦的案件中,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公安部2002年製定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對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可是由於各地辦案水平、工作責任態度等因素的影響,基層民警在辦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幾個問題,令案件不能順利結案或者辦案質量不高,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能有機統一在一起,有的甚至還會引發新的矛盾或紛爭,產生新的不穩定因素。
問題一:不按規定受理案件
有些民警接到被害人受到傷害的控告、報案後,沒有及時受理,而是將案件推至人民法院,告知受害人到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執法細則》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中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因此,在接到被害人的控告、報案,公安機關都應當及時受理,不得進行推諉。
問題二:出瞀及調查取證不及時
有些民警接到報案後,出警不及時,導致嫌疑人逃跑,一時難以抓獲歸案,影響案件無法處理,引發受害人的不滿;或因警力不足,或因民警責任心不足,或因民警入為主認為案件適用調解,沒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導致許多痕跡、物證以及證人證言的缺失,以後難以收集。
問題三:收集證據不全麵
主要表現為:注重言詞證據的收集,忽視客觀證據的收集,對有勘驗、檢查條件的案件,沒有進行勘驗、檢查,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注重收集能夠對嫌疑人從重處罰的證據,忽視收集可以對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注重收集具有法定情節的證據,忽視收集具有酌定情節的證據(如是否事前預謀、是否持械傷人、實施傷害行為後是否積極搶救傷者、是否積極賠付醫療費用以及嫌疑人的一貫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