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標準(1 / 2)

1.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理財規劃師。

1.2 職業定義

運用理財規劃的原理、方法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服務的專業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助理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常溫。

1.5 職業能力特征

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觀察、理解、計算、分析、綜合、判斷、應變、書麵與口頭表達、溝通交流、協調及自主學習和繼續學習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專畢業。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製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助理理財規劃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理財規劃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高級理財規劃師不少於10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培訓助理理財規劃師或理財規劃師的教師,應具有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理財規劃師的教師應具有高級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 培訓場地設備

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

1.8 鑒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1.8.2.1 助理理財規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職業技術學院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3)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證書。

(4)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證書,經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1.8.2.2 理財規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理財規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取得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取得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理財規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1.8.2.3 高級理財規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理財規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