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職能轉變研究
理論研究
作者:張清 李敏
【摘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能的轉變勢在必行。本文著重分析了道路運輸管理職能轉變的原因及趨勢,以進一步深入了解我國道路運輸管理職能的發展變化。
【關鍵詞】道路運輸管理職能職能轉變
從建國以來到今天的大部製改革,道路運輸管理(以下簡稱“運管”)職能隨著道路運輸業的發展而發展,運管職能的轉變是為道路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服務,順應大部製改革的需要。
一、運管職能的曆史沿革
隨著我國道路運輸業的快速發展,道路運輸管理職能也隨之不斷變化。從建國至今,我國道路運輸管理職能的轉變大體經曆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建國到改革開放前。
1949年至1978年,在這一時期,我國經濟上的基本特征就是單一的所有製和計劃經濟體製,與之相適應的就是全能型政府職能體係。所以在這種體製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運輸生產單位進行直接管理,直接行使管理職能,管理方式表現為對運輸生產和運輸企業的計劃、組織、指揮、控製等。
(二)改革開放到《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前。
改革開放後,國民經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相比之下,運力難以滿足運需。為了解決運輸難、出行難等問題,1985年,原交通部提出了“三個一起幹、三個一起上的政策。該政策的出台打破了原有國營壟斷的局麵,我國道路運輸行業便出現了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等,以滿足運輸需求對運力的要求。1987年4月原交通部出台了《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工作條例》,該條例規定,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下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並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能。
(三)《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後。
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道路運輸條例》,該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所以由運管機構直接行使管理職能。這一時期職能轉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成品油價格與稅費改革前,運管在行使原有職能的基礎上,主要履行其規費征收職能;二是成品油價格與稅費改革後,新增加了對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汽車租賃、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發展現代物流的指導職能,取消了規費征收職能。
二、運管職能轉變的原因
運管機構的職能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所謂運管職能轉變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能外延的一種變動,其轉變的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外部環境。
1.經濟環境
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我國原有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職能,已不能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確立和運輸市場的開放,運力供求矛盾得到了緩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能由計劃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
2.政治法律環境
為了道路運輸業的快速健康發展,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並在該條例規中定了運管的職能;200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國家辦發[2009]18號發布了《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擴大了運管職能範圍。最終形成以《道條》為龍頭、部頒規章為基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法製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