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時,公司發給兩天的休息出差補貼。
第十五條交通費按審定路線實報實銷。
第十六條經常出差包括以下人員:
(1)推銷員。
(2)宣傳人員。
(3)其他特殊人員。
第十七條當出差者在同一城市出差,或公司認為沒有必要支付時,不向其支付補助。
第十八條申請赴任補助時,必須通過直屬部門主管向總務部門申請。如家屬同行時,亦可通過同樣手續申請家屬補貼和家庭財產轉移補貼。後者按實際費用報銷。
第十九條近距離出差的支付辦法是區分經常出差者和非經常出差者,然後按實際出差時間長短(分為4~6小時、6~8小時和8小時以上)分別支付不同數額的出差費。
出差手續及差旅費支付製度
總則
第一條本製度旨在確定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因公司業務出差的手續及差旅費支付標準。由於出差目的、性質、時間及費用支出千差萬別,難作統一規定,故本製度僅作一般性規定。
第二條本製度未涉及事項,均按有關細則處理。對海外出差,將另行規定。
第三條出差分為“近距離外出”、“當日出差”(當日回來)和“住宿出差”三類。
第四條近距離外出,是指利用交通工具,以公司總部為中心,半徑為×千米範圍的外出。外出範圍由總務部主管與總經理協商決定。在必要時,近距離外出可變更為當日出差,或作住宿出差處理。
第五條當日出差,是指從公司出發後,當日可返回的出差。當日出差的地域範圍由總務部主管與總經理協商決定。但它不得與前條所述地域重複。地理偏僻或交通不便地區,可按住宿出差處理。
第六條住宿出差,是指出差到較遠的地方,通常需要住宿的出差。因出差內容和需要時間的差別,有些住宿出差也可以作近距離外出或當日出差處理。
第七條出差路線一般應選擇最短的且最方便的線路。應盡量減少出差所用時間。出差途中如遇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因素,需改變路線時,需得到總務部主管同意,按實際旅費支付。
的差旅費。
第九條出差費在區分“近距離外出”、“當日出差”和“住宿出差”前提下分別支付。
第十條出差費及報銷。
(1)出差費包括的內容:鐵路、船舶、飛機票費;交通費;出差補貼;住宿費;通信費;其他伴隨出差發生的正當費用。
(2)鐵路、船舶、飛機票費依種類和等級實報實銷。
(3)交通費指短距離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等的費用,據個人申報,按實際費用支付。原則上不得乘坐出租車。
(4)出差補貼用於出差者的飲食和雜費支出,按出差回報定額支付。上午出差按全額支付,下午出差按半額支付,晚上8時以後不支付。
(5)住宿費按定額住宿天數支付,在火車上過夜的按半額支付。
(6)出差中的電話、傳真、信函、彙款、郵票等通信費依據報銷憑證實費支付。
第十一條出差費原則上應在一周前,通過“出差計劃表”提出預算,經分公司主管批複後支付。
第十二條當交易客戶、相關公司人員或公司管理人員隨行,或因不得已理由,出差費超出規定時,經隨行管理人員或公司財務主管批準後,按實際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駕駛或搭乘公司車輛出差時,不支付交通費。
第十四條出差過程中,利用出租車僅限於有交易客戶同行、緊急情況、有可能耽誤出發時間或攜帶物品過重、下雨天訪問客戶等情況。這時按實額支付出租車費。但必須在出差費報銷單中說明理由,並經隨行管理人員或分公司主管批準。
第十五條出差過程中,如遇公休日,出差人應以公務為重,繼續執行出差任務。但是,如遇出差單位公休日,無法開展工作時,可安排休息。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出差前,應事先與有關單位聯係。出差歸來後,可補足休息日。
第十六條出差過程中,因生病、交通中斷或其他意外情況超過預定期限停留時,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可按長期滯留費標準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在出差過程中,如需向客戶提供禮金(用於慶賀、吊唁、探望等),或贈送土特產時,其金額應限在××元以內。超出此金額須經上級主管批準。
第十八條在出差地招待客戶,原則上應先在“出差計劃表”中提出具體預算,並經上級主管批準。其金額一般限定在×××元之內,部門主管以上限定在×××元之內。
近距離外出及當日出差
第十九條出差者必須提交“出差申請表”,經主管批準後方可出發。
第二十條出差者從公司出發和歸來時,必須向上級主管報到。不能按期回公司時,需通過電話等通信工具與公司聯係。
第二十一條當日出差者完成出差任務,回公司後,應填寫出差回報,提交給上級主管。
第二十二條近距離外出,僅對交通費實報實銷。當日出差,依不同職務支付出差補貼和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日常性的當日出差費,可依據出差計劃表提出概算,並預付出差費。
第二十四條當日出差如遇緊急情況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在外住宿時,按住宿出差的有關規定支付住宿費。但應提前與主管上司聯係,並得到其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