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指渠道成員間信息傳遞的緩慢或不準確。例如,最終消費者在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被通知回收一種產品;生產商不能得到在特定渠道銷售的一種重要產品的銷售情況方麵的信息。為了減少溝通困難,某些大零售商一直要求他們的供應商通過電子數據交換係統傳送采購單、發票及在某些情況下提前發裝運單等。許多零售商要求其供應商采用EDI技術。例如,約克公司要求其供應商采用EDI技術,如果它沒收到裝運通知單,約克公司對每個紙板箱收5美元費用;如果在UPC票單上無價格,它每標準單位貨物加收5美元;如果紙板箱沒有適當的裝運標簽,它對每個紙板箱加收2美元;如果UPC沒有標誌,或不正確,約克公司也加收費用。
7資源稀缺
衝突還產生於稀缺資源分配。例如,一家生產商在決定采用間接分銷渠道形式後,仍決定保留其較大的客戶作為自身客戶。衝突的原因還在於中間商對生產商的巨大的依賴性。例如,像汽車經銷商中的獨家經銷商,他們的前途受生產商產品設計和定價決策的重要影響。這是產生衝突的隱患。
(三)化解渠道衝突
渠道衝突的存在是一個客觀事實,不能消滅,不能根除,隻能辯證分析,區別對待。要知道,並非所有的衝突都會降低渠道效率。低水平的渠道衝突可能對分銷效率無任何影響,中等水平的渠道衝突有可能會提高渠道的分銷效率,而高水平的渠道衝突才會降低渠道的分銷效率。適當衝突的存在會增強渠道成員的憂患意識,刺激渠道成員的創新。例如,盡管多渠道銷售產品會增加產生衝突的可能性,然而這一策略也可能使各渠道之間互相競爭,從而帶來銷售額的最大化,使顧客購買更加便利以及迫使渠道成員不斷創新。所以,我們應該把渠道衝突控製在一個適當的可控範圍之內,善加利用。同時,堅決製止會導致渠道成員關係破裂的高水平渠道衝突。
1銷售促進激勵
要減少渠道成員的衝突,有時成員組織的領導者不得不對其政策、計劃進行折中,對以前的遊戲規則進行修改。這些折中和修改,是為了對成員的激勵,以物質利益刺激他們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價格折扣、數量折扣、付款信貸、按業績的獎勵製度、分銷商成員的培訓、成員的會議旅遊等。
2進行協商談判
協商談判是為化解渠道衝突而進行的討論溝通。成功的、富有藝術的協商談判能夠將原本可能中斷的渠道關係引向新的成功之路。協商談判是分銷渠道管理之中常有之事。有效的談判技巧是非常有用的,它是渠道成員自我保護和提高自己地位的手段。如果掌握了這一藝術,在麵臨衝突解決問題時保持良好關係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甚至許多對手也會因一次成功的談判而成為長久的合作夥伴。
3采用超級目標
菲利普·科特勒博士認為,最重要的化解渠道衝突的方法可能是采用超級目標,渠道成員有時會以某種方式簽訂一個他們共同尋找的基本目標的協議。內容包括生存、市場份額、高品質或顧客滿意。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渠道麵臨外部威脅(如更有效的競爭渠道、法律的不利規定或消費者要求改變)時。他們聯合起來排除威脅。緊密的合作也是一個機會,它可以教育渠道成員為追求共同目標的長遠價值而工作。
4互換人員
即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渠道層次上互換人員,這也是化解渠道衝突的有效方法。例如,通用汽車公司的一些主管可能同意在部分經銷店工作,而某些經銷商業主可以在通用汽車公司有關經銷政策的領域內工作。可以推測,經過互換人員,一方的人就能接觸另一方的觀點和帶來更多的理解。
5清理渠道成員
那些不遵守遊戲規則、屢犯不改的渠道成員,有可能是當初對其考察不慎,該成員的人格、資信、規模和經營手法都未達到成員的資格和標準。此時就應該重新審查,將不合格的成員清除出聯盟。如對那些肆意跨地區銷售、肆意壓價進行惡性競爭的分銷商,或長時間未實現規定銷售目標的分銷商,都可以采取清理的方法。
6使用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渠道係統中衝突存在時,一方成員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要求另一方成員行使既定行為的法律仲裁手段。比如在特許經營體係中,特許特權商認為特許總部不斷新添的加盟商侵蝕了他們的利益,違反了加盟合同中的地理區域限定,所以這時就很可能要采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法律手段應當隻能是解決衝突的最後選擇。因為一旦一方采用了法律手段,另一方可能會完全遵守其意願改變行為,但是會對訴訟方產生不滿,這樣的結果是雙方的衝突可能會增加而非減少。從長遠來看,雙方可能會不斷卷入法律的糾紛問題而使渠道關係不斷惡化。
中間商
中間商是商品流通過程中的主要組織者和實行者。中間商,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和法人,而且在多數情況下,它是同時為眾多的生產商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有的中間商對分銷渠道還有很大控製力。因而,中間商既有與生產商一致的共同利益,又有其本身的利益。所以,中間商的渠道決策,既受生產商渠道策略的影響,也受中間商本身的企業營銷戰略的製約,還要與本企業市場營銷組合中的非渠道因素密切聯係,彼此協調。為研究中間商的渠道決策,有必要對中間商的全貌和分類,先有一個概括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