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減值問題與對策
財經縱覽
作者:林誌傑
摘要:財政部於2006年頒布了沿用至今的新會計準則,2012年進一步發展完備,在與固定資產提取減值準備相關的問題上做了進一步修改。本文從新舊準則的對比分析入手,對實際進行操作的過程中遇到的相關狀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並提出相應對策以解決相關問題。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減值;問題解決對策引言
固定資產的價值並非固定不變的。固定資產可能出現毀損,或是不再適應新的技術,亦或是其他經濟行為的影響,那麼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就會比它的賬麵價值低,固定資產減值在這樣的情況下應運而生。文章從新舊準則的比對分析入手,對新準則在日常應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實施具體的分析,並且針對如何解決問題探討解決方案,在此基礎上促進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
一、固定資產減值的主要內容
為增加會計相關信息的可靠性和質量,減少人為操縱利潤提供了有效的法則。現將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減值主要內容,做以下歸納。
(一)對固定資產減值的計提範圍進行新的界定,引人資產組的概念
新準則中規定,當單項資產出現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時,企業需以該單項資產為基礎對可收回金額進行確認。出現單項資產難以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的情況時,應以該固定資產的所屬資產組為基礎確定。企業可確認的最小的資產組合即為資產組,單項資產導致的現金流應該基本上獨立於其他的資產或其他的資產組。資產組一經認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證明變更是合理的,並在附注中說明。[9]
(二)在判斷是否減值和確認可回收金額方麵更具指導性
新準則第四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對各項資產於會計期末進行核實,確認減值跡象的發生與否。當有明確依據用以證明減值跡象的存在時,就應對減值進行測試,以確定其可收回金額。對於未發生減值的資產,不預估其可收回金額。同時,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高確定”[8]。將之前的銷售淨價改為公允價值與處置費用的差額,進一步提高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
(三)對已提取的減值準備不得在以後期間進行轉回
新準則中將原舊準則中“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在今後達到一定的條件時可以全部轉回”規定為“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一旦認定,在以後的各個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除非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則應轉銷資產相關的減值準備”。這一變化,避免了企業利潤利用我國資本市場部發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缺陷。
二、新準則提取固定資產減值在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可回收金額中公允價值不能準確計量
1.銷售協議價格難以取得
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曾出現於97年到01年,然後在06年新會計準則中再次運用於18個具體準則。到今天為止,新準則已經執行了六年的時間,在現今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公允價值是否可靠是確定可收回金額的巨大挑戰。公允價值的取得主要是由銷售協議價格和市場價格確認的。但是,企業的固定資產通常都是在企業內部持續使用的,資產銷售協議價格的取得相當困難,因此需要采取別的辦法來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
2.公允價值很難可靠取得
公允價值的判斷,要依賴於從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要求從業會計人員不止需要紮實的理論與實踐能力,而且要熟悉我國資本市場的評估、金融等知識。
(二)資產組的認定和劃分標準無法明確
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劃分依據是基本獨立現金流入,資產組能否獨立產生現金流入是認定資產組的最關鍵因素[9]。資產組的使用,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估計及管理現金流量水平,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和企業經營慣例都無法與資產組需要的水平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