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從管住紅頭文件開始
今日時政
作者:戴誌勇
民告官有了2.0版本。201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施行。針對新修的行政訴訟法的具體適用,從立案、審理到執行,出台了二十多條頗具法治精神的解釋。
法院可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這一被諸多媒體不約而同用來抓眼球的解釋來自第21條:“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盡管還隻能就著具體行政行為對規範性文件“一並審查”,並不意味著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直接訴訟”,但作為公民與政府之間爭議的最終裁決體係,法院在事實上取得了對政府紅頭文件的裁決權。告別“文件治國”,這是必走的一步。
曾經,在不少人眼中,“紅頭文件”就是政府,天然地具有合法性。但有些地方用“紅頭文件”來規定機關幹部的喝酒任務、統一更換彩鈴等等,甚至1949年的“紅頭文件”依然拿來就用,種種荒唐的做法,逐步消解了籠罩在行政權力上的一層光暈,喚醒著公民的法治意識。原來,政府發的“紅頭文件”也要遵循更高的法律,政府也可能違法!
其實,早在201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就要求:製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由法製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
但這畢竟是政府內部的合法性審查。自己查自己,效力難免打折扣。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國務院頒布的《規章製定程序條例》第18條規定:“規章送審稿由法製機構負責統一審查。”
但究竟是政府法製機構還是政府工作部門法製機構來審查?如果是後者,部門領導就可以直接進行幹預,在部門利益法製化的現實語境下,更難以保障合法性審查程序上與實體上的有效性。
法院的合法性審查,相對而言,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但在目前尚在改革的司法體係中,這種審查獨立性也還是不夠的。為了破解司法的地方化傾向,本輪司法改革也在著力。無論是垂直化、巡回法庭還是跨區法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都是為了使司法權更多地超越於行政權力的羈絆,擔負起法治的重任。
即便法院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進行“一並審查”,這也還隻是法治的基礎環節。對部門規章、行政法規甚至法律都有合法性合憲性審查的必要。法治的精神與精義,也就在於夯實司法權力。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