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審計責任界定問題
審計廣角
作者:李雪鵬
摘要: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審計成為市場控製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維護完善市場經濟運行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因為法律製度的不健全和行業發展的不成熟,越來越多的審計師和審計機構被卷入各類訴訟案件中,給我國審計行業的發展埋下了諸多的隱患。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如何合理和科學的界定審計責任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界定審計責任 審計風險 審計
一、審計責任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例規定: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我國的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種類型。無論是什麼類型的審計,他們的審計執行者和責任落實人大都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按著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來要求審計人員,所以他們的審計責任歸結起來大體相同,因此我們可以把審計責任分為兩方麵:審計職業責任和審計法律責任。
二、剖析審計責任界定問題
(一)形成審計責任的原因
企業財務處理中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行為是導致審計責任產生的直接因素。而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時,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且該審計意見影響了企業領導的判斷,產生了重大後果,並被相關部門發現識別,由此審計人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嚴格來說就是因為審計風險的存在導致了重大後果。這種後果的發生一般存在兩個條件:第一是審計失敗是客觀存在的,第二是由於審計失敗使一些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投資者等的確遭受損失。此時就由此產生了審計責任。
(二)界定審計責任的原則和標準
1、界定審計責任的原則
平衡責任原則,即公平性原則。在財務——審計關係中包括委托者與審計者、審計者與被審計者、被審計者與委托者之間的關係。為公平起見,界定審計責任的範圍顯然應該兼顧和平衡這三者的利益和權益。
客觀事實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就是要從實際出發,不偏不倚。審計隻針對財務報表有無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但絕對不是一項絕對的保證和擔保。
歸屬責任原則,它是審計師民事責任製的關鍵,決定著責任要件的構成、責任舉證的承擔、損害賠償方法及原則、責任減免的依據等。因此,歸屬責任原則的合理確定是製定審計師責任製度的基礎。在我國,目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歸屬問題較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所謂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訴訟中審計師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的一種責任歸責原則。這也就是隻有審計師證明自己沒錯才會不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界定審計責任的標準
審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審計師用這個準則來規範審計計劃、完善審計程序,進而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完整的審計結論,最後出具清潔的審計報告。審計師用這個準則來判定其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
(三)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界定
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係。審計師要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第六章合理保證指出:“注冊會計師可能由於審計中存在的固有限製會影響其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因此審計工作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擔保。被審計單位未來的生存能力或管理層經營效率、效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對其提供絕對保證。因此審計師隻是獲取財務報表在整體上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合理保證,當然無論該錯報是由於舞弊還是錯誤導致。”可見,被審單位的經營失敗和審計師的審計失敗並不等同。國際審計準則在協調各國分歧的基礎上指出:“審計師應能為檢查出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舞弊和錯誤,提供合理的保證。”綜上,無論在我國還在國際上,隻要審計師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執業,就不應負審計責任。對於報表中的虛假信息所造成的影響及後果,被審計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三、我國目前審計責任界定的現狀
由於我國審計行業發展的落後和不成熟,我國目前的審計責任的界定還存在很多問題和隱患,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環境和“深口袋理論”對審計師審計責任判定存在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