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水平的思考
審計廣角
作者:施維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對於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筆者國企推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為基點,闡釋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及淵源,點明推進實施過程中湧現的係列問題,據此思考推進提升國企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 審計認識與思考
一、經濟責任審計淵源及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對所負責組織的資產使用情況應負的責任,主要包括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客觀性、目標組織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收支狀況的適當性與合法性等內容。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同年12月,審計署印發了《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程序、內容和方法。而後,各地陸續開展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並逐漸擴大為針對各種企事業單位幹部的審計行為。2004年,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廠長(經理)離任審計逐漸向科學精細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轉型。
與其他審計工作不同的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特殊的審計對象是各種組織的各級領導幹部,重點審查他們主掌特定單位期間的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及對係列規章製度和法規的遵循情況。各級領導幹部屬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中流砥柱,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鍵因素,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關係著國家發展的命脈。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基於各種複雜綜合因素,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實施的過程中陸續出現了係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種表現:
(一)離任審計大多采用“先離後審”的形式,審計效果有限
一般,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均應堅持“先審後離”的原則,但部分單位的人事部門習慣在幹部集中調整後采取“批發”委托的辦法,審計部門在被動接受審計任務的境遇下往往被迫采取“先離後審”的方式,這導致審計工作僅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沒有真正作用到管理監督幹部的實際工作中。
(二)缺乏規範、科學的評價體係,審計質量不高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普及,廣大從業人員逐漸意識到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在於審計評價。目前,各經濟組織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成套且成熟而科學、規範的評價體係,難以有效地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是非功過、經濟方麵的應負責任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和界定。此外,各種經濟社會組織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圍繞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不過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對象、審計評價方法、審計重點等方麵,經濟責任審計與前者均有著明顯的不同,混同而使用相似的評價標準體係極易損害審計質量。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審計成果運用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