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財政部門如何加強社保資金的監管
公共管理
作者:王軍林
【摘要】 社會保障製度的不斷完善需要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社會保障資金使社會保障製度走向可持續發展道路,關係到社會的穩定發展。如何保證社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已成為一項社會關注的命題。本文就我國社保資金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保證我國社會有序發展。
【關鍵詞】 社保資金 監管 問題與對策
一、引言
社保資金是保證社保體係正常運行的物質基礎,對社保資金的運轉進行有效監督,不僅有利於社會公平和穩定,而且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麵具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建立的比較晚,各方麵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幾年來我國社保覆蓋範圍和社保水平都在不斷的提高,社保資金的規模也發生了巨大變化。說明我國社保體係隨著經濟的發展在不斷健全和完善。但是,隨著社保資金規模的擴大,其相應的問題也就不斷凸顯出來,比如:挪用社保資金現象嚴重。麵對這些問題,社保管理部門不得不加強對社保資金使用的監管,特別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發揮自己應有的職能和作用,參與到社保資金監管的全過程中,以實現社保資金的高效管理和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
二、社保資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資金投資和運營的法律製度不完善
社會保障資金出現問題,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社保資金監管法律不完善。由於我國社保體係的建立比較晚,關於社保資金方麵的法律還比較少,目前,雖然有《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對社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規定,但是這些法律中隻是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規定,沒有對社保資金進行係統規範,其法律法規還不夠全麵。同時,我國關於社保資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層級都不高,大部分的法律還停留在部委一級,對社保資金違規使用的情形不能進行有效的製約。例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製度》中對社保基金做出了詳細規定,該製度中指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隻能購買風險可控類產品,比如國債等,絕對不允許動用基金結餘進行風險性投資。但是從社保基金的監管體製來看,上述這些管理製度在現實操作中沒辦法實現其製約作用。從社保資金管理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可知,社保資金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是製度過於疏忽。如:發生在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東窗事發,其涉案金額高達34.5億元。根據上海社保局下屬年金中心提交的起訴書可知,其將34.5億元的社保資金通過委托運營的方式拆借給了一家民營投資公司,違法挪移了社保資金。由這一案件可知如何設置有效的法律來約束政府官員權利對保障我國社保資金的安全非常重要。如何禁止政府官員私自動用社保資金,構建有效地社保資金繳納、支付以及管理機製是目前我國社會必須麵對和解決的問題。
2、監管者角色不突出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保資金的征繳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均由我國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由此可知我國的勞動保障部門既是社保資金的管理者,又是社保資金的監督者,其擔任著雙重職責,社保資金的這種管理模式必然存在很大問題,一是社保資金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由同一個部分執行,必然會大大降低監督的有效性,當執行機構的道德自律失效時,社保資金的安全問題也就“岌岌可危”;二是我國社保資金的運作信息不透明,政府部門對社保資金的運行狀況不進行分開,社保資金的繳納者隻知道自己用來保障退休後基本生活條件的“保命錢”存放在社會基金管理中心,卻對這筆錢的管理情況一點不知,社會監督機製形同虛設。多年來,社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職能都集中在地方社保部門,社保資金收繳、投資管理、資金運營的監督檢查、社保資金監督管理製度的製定等職能都由地方社保部門來承擔。地方政府部門既是委托人,優勢資金投資者和管理者,同時還擔任資金監管者,這種社保資金運營模式中,政府角色模糊不清,容易造成社保資金管理和監督失效,出現資金違規挪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