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委托起糾紛,父子對簿公堂(1 / 1)

委托起糾紛,父子對簿公堂

生活

[案情]老張和小川為父子關係。2012年2月15日,老張與妻子到公證處公證了一份遺囑。遺囑聲明,兩人死亡後願將房產和信托投資基金200萬元,指定由兒子小川和兒媳小蘭兩人共同繼承。

2012年3月8日,老張將200萬元存款轉入小川的銀行賬戶,委托小川將資金投入購買某一理財產品,並對收益分配進行了約定。小川按照父親的委托要求,將上述200萬元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

但是,幾個月後,老張認為,在委托兒子理財期間,他曾多次詢問兒子存款的存管狀態,兒子一直未如實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關銀行存款單據或證明。老張因此質疑兒子未盡到委托人的義務,對其所有的200萬元管理不當,於是委托律師與兒子溝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兒子小川將上述200萬元的理財產品的單證、銀行卡移交給老張,但該存款仍然在小川名下。此後,老張多次要求兒子將存款轉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絕。無奈,老張於2012年12月8日將兒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存款200萬元;被告承擔此案的訴訟費。2013年3月,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老張的請求。

[評析]原告老張和小川雖然為父子關係,但是,在本案中,老張把200萬元交付小川經營管理,事實上形成了委托使用資金關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原告老張可以隨時解除對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還所委托財產。雖然被告將200萬元的定期存款銀行卡、理財產品單證交付給原告老張,但該銀行卡和理財單證隻是200萬元的貨幣資金存儲介質,原告老張不是戶主,由於個人存款實名製、金額較大等原因,原告老張實際上無法支配和使用該200萬元,故被告並沒有真正意義上歸還原告的錢,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歸還款項的判決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