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和障礙分析(1 / 3)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和障礙分析

社科視點

作者:禹丹

基金項目:本文係“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科技創新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

摘 要: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的不斷壯大,公司的股權結構開始發生變化,這一變化使得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本文首先就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進行了可行性分析研究,接著探討了在參與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並提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可行性;障礙分析

作者簡介:禹丹(1987-),女,山西運城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C9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6--02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機構投資者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迅猛發展。隨著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上升,其在公司治理的影響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他們不再選擇傳統的“用腳投票”而選擇積極參與的“用手投票”。正是在這樣一個時期,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我國機構投資者近些年來也出現類似趨勢。自1999年中國證監會提出 “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戰略以來,機構投資者已具備一定規模,但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壯大。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今年6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年會上表示,推動更多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因此,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問題已成為學術界及實務界研究的熱點。

一、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國內外很多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能通過改善公司治理從而改善公司績效(MeConell和Servaes,1990;Nestbitt,1994:Smith,1996;DelGuereio等,1999;TanrunKhanna,1999等)。盡管在績效影響的研究上,學者們的意見不一,但是根據美英兩國的實踐經驗表明,在一定條件下,機構投資者確實改善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優化股權結構。

1.必要性分析

(1)緩解管理人控製,防止大股東侵占利益

早在20世紀30年代,Berle和Means首先提出公司所有權和管理權相互分離,並由此產生 “內部人控製”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在探討能使所有者和管理層利益相統一的製衡機製。為此,股東曾試圖通過改進董事會機製來加強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但收效並不理想。事實上,僅僅依靠內部監督機製是不能有效解決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利益衝突的,股東應強化公司的外部監督機製,形成合理有效的製衡機製來保護自身利益。機構投資者就是這種外部製約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機構投資者通過控製權的爭奪來參與公司治理,形成製衡的股權結構,有助於減少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控製與利益的侵占,從而提高企業業績。

(2)控製權市場的變異,“用腳投票”已不再適用

伴隨著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不斷壯大,公司的內部股權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人們漸漸認識到“用腳投票”已不適用。由於現代機構投資者規模龐大,持有股票的份額巨大,如果其對公司治理情況不滿也很難一下子找到買家將手中的股票同時拋出,即使能找到買家,投資者讓要承擔投資損失,而且在拋售過程中可能會影響到其他股價,使機構投資者蒙受更大的損失。所以,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的狀況,最終受損的仍然是投資人。

(3)實現本身價值的需要。

機構投資者持股要麼是為了資金的保值增值要麼是以盈利為目的。作為專業化的投資主體,在參與公司治理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可以移植的經驗與專業知識。通過專業知識的共享可以大大減少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單位成本,機構投資者所具有的這種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加之資金優勢,使得參與公司治理成為機構投資者一項有利可圖的事業。

2.方式分析

機構投資者需要一定的方式來參與公司治理。目前,國外積極機構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提案、投票權爭奪、私下協商、提名上市公司為治理目標、股東訴訟、機構投資者聯合行動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