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邱芳生下兒子以後,每一年的春節,邱芳的女兒和兒子都有新衣服,顧炳沒有。
顧炳十歲時,顧軍對顧炳說家境困難無力支撐學費,要求顧炳綴學。
顧炳請求顧軍不要讓他綴學,被顧軍拒絕。
之後顧炳的學費由其大姨支付。
顧炳初中三年,所有的學費生活費自行賺取,高中同樣如此。
顧炳初二時生了一場病,高燒到四十度,大姨給顧軍打電話請顧軍送顧炳去醫院,被顧軍拒絕。後來是大姨送顧炳去醫院。
高二時,顧軍找到顧炳,問他能不能再節約一點補貼一下家裏,因為家裏實在太過困難,邱芳的女兒報的三個特長班快要沒錢支付了。
法官大人,我的闡述結束!在此,我想請原告核實幾件事情的真實性。第一,被告十歲起原告就沒有再給過他一分錢,包括學費、生活費以及任何費用,是否屬實?第二,被告初二生病時大姨給原告打電話請求其送被告去醫院被拒,是否屬實?第三,每一年的春節,邱芳的子女有新衣服,被告沒有,是否屬實?”
嚴墨風一闡述完,法官以及書記員就已經震驚了。他們審理了這麼多的案子,也算是見多識廣了。棄養了孩子,在孩子飛黃騰達了以後又要求孩子盡贍養義務的官司不少。這種在兒子還沒有長大不僅不給孩子生活費反而問孩子要錢養家的,他們還是第一次遇到。厲害了啊!
法官看向顧軍,聲音稍沉:“原告,請回答被告的問題。”
這幾個問題,他也想要知道。核實了以後,基本上就能確定要怎麼判決了。
自古以來,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你盡了義務,你就可以主張權益。你未盡義務,你有什麼資格主張權益?
父母棄養了孩子,在法律上已經構成犯罪了。
顧軍的律師看向顧軍擰了擰眉,他接這個案子的時候,顧軍跟他說的是顧炳母親去世了以後,他盡了父親的責任。雖然並沒有給顧炳富足的生活,但是供他吃穿,一直供他讀書到高中畢業。五根手指還不一樣長,邱芳的孩子要乖一些,他可能就更偏愛一點。這些大概讓顧炳心裏記恨了,所以顧炳高中畢業以後就基本沒有回家,後來飛黃騰達了更是直接與他們斷了往來。
他讓顧軍一定要實話實說,顧軍說他說的都是實話,對顧炳確實不怎麼好,但是供了他吃穿,供了他讀書。
所以這個案子他接了。在他看來,父母隻要做了三件事情就是稱職的父母,第一,保障孩子的穿衣吃飯,第二保證孩子的身體健康,第三確保孩子受教育。
至於是否給孩子富足的生活,這個要看能力,畢竟並不是每一對父母都有能力給孩子富裕的生活啊!起碼在他看來,顧軍夫妻就沒有辦法給孩子富裕的生活。
所以,這個案子他接了。沒想到這裏麵還有這樣的事情。
他看向顧軍,低聲問:“被告提的問題,屬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