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套期保值會計製度的設計缺陷與改進方向(1 / 3)

我國套期保值會計製度的設計缺陷與改進方向

論壇

作者:林雅婷 安毅

摘要:套期保值會計是會計準則設計中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2013年11月19日,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最新修訂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將一般套期會計部分納入其中,並對其進行深入的調整設計。鑒於此,本文研究了2006 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在實踐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和設計缺陷,並借鑒國外最新的會計準則調整方向,提出了改進我國套期保值會計製度的主要思路和具體建議。

關鍵詞:套期保值會計 製度缺陷 改進建議

IFRS 9套期保值會計是會計準則設計中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也是保證企業能正確披露與反映其運用套期保值進行風險管理效果的關鍵所在。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下稱《準則》),對套期保值的定義、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和套期保值會計具體處理方法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這一準則的製定是我國在衍生工具會計計量領域的一項突破,標誌著我國套期保值會計框架的基本形成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接軌。然而,隨著套期保值業務的深入開展,現有的國際、國內套期保值會計準則均顯露出設計方麵的不足。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下稱IASB)先後於2010年和2012年發布了《套期會計征求意見稿》,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IAS 39)中套期會計的部分進行全麵改進,並於2013年11月19日正式發布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盡管IASB沒有規定新準則的具體實施時間,但鼓勵提前采用。為此,本文將在比較中外套期會計準則修訂的基礎上,梳理我國套期保值會計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並從實務需求的角度出發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套期關係的認定標準

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強調被套期項目必須對應相應的套期工具,要求企業對套期關係有正式指定,並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係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這些要求盡管可以抑製從事套保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轉向投機性的衍生工具交易,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卻容易造成套期關係無法調整,調整後不被審計認定的困擾。例如,我國的《準則》規定,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可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但套期保值企業在麵臨外部審計時,往往受到質疑。審計師受審計規則所限,會認為套保活動的調整不符合準則要求的對應關係,因此常常不予認定。除此之外,企業在開展買入(賣出)套期保值時,也會麵臨會計處理的審計難題。對於買入套期保值而言,有兩類業務關係。一是簽訂遠期銷售合同後買入套保,二是針對未來要購入的商品或資產開展買入套保。由於未來需要購進的現貨缺乏購貨合同,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自然會以缺乏正式的書麵確認文件,而不將其認定為套期保值。對於賣出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而言,也會存在同樣的套期關係認定的審計難題。

基於以上問題,建議《準則》在實施的過程中應該重視並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詳細規定各類套期的適用條件,充分考慮企業實際經營中的特殊情況,盡可能詳細地列舉符合套保原則的所有情況,為企業運用套期保值會計提供更廣闊的空間。例如對於跨品種套期保值、期貨中移倉展期的操作、經管理層簽字批準確認的對未發生的預期事項套期保值等問題,《準則》應予以肯定。同時,明確企業在指定套期保值類別及其關係上的權利和法律效力,從而有效避免外部審計師和企業在套期保值認定上的分歧與理解上的差異,保證套期保值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套期種類的界定方法

就套期保值種類選擇而言,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存在對現金流量套期和公允價值套期的種類定性界線不清的問題。最突出的體現是,對於未確認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外彙套期,到底應該歸入公允價值套期,還是歸入現金流量套期,仍然沒有定論。在IFRS 9中把未確認確定承諾的外彙風險套期作為現金流量套期,而在我國的準則中,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核算。這樣的結果是,企業對於同樣的套期保值交易,往往會有選擇地指定不同的套期關係,以不同的套期核算模式來達到預期的財務效果。如,企業為保障資產負債表結構的相對穩定往往會采用公允價值套期;而為了靈活安排現金流計劃和維護股東權益,則會選擇現金流量套期(梁維升,2010)。

考慮到以上問題,建議在修改《準則》時去除套期類型指定不明晰、模棱兩可的部分,細化相關規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降低企業借套期保值操縱利潤的可能。提供套期保值會計的實務操作指導手冊,對套期業務類型指定可能出現分歧的情況(例如被套期風險在既影響現金流又影響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具體歸屬或劃分為某一類型處理)做出示例,以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來規範企業。從準則和操作指南兩方麵進一步明晰對未確認承諾的套期類型指定,不給企業留有過多選擇的餘地,防止企業利用可選擇性粉飾財務報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