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冊資本登記製度下的會計信息披露
會計改革與創新
作者:封嘉怡
摘要:隨著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的推進,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但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通過解讀《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相關內容、分析我國目前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對新注冊資本登記製度下的企業會計信息披露要求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注冊資本登記製度 會計信息 披露
2014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此次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推行,放寬了市場主體的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有利於推動小微型企業特別是創新企業的發展,順應了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也符合新興生產力的發展要求。
一、新注冊資本登記製度解讀
此次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核心是將企業注冊登記由實繳製改為認繳製,不再進行驗資和限製最低注冊資本。需要說明的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和承擔責任的形式。也就是說,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按照其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交付出資,同時這部分信息公司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並且公司必須對繳納的出資情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
應披露企業相關注冊登記信息的需要,此次改革中提出將企業年度檢驗驗照製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製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製度是指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信息。根據《方案》,新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的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相應承擔本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
為了保障該《方案》的實施,相關部門須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製度,以使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及時、全麵地了解企業的等級和信用信息,並擴大市場監督管理力度。為積極穩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製度的改革,必須建立信息公示體係等相應機製來規範企業對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一)會計信息披露不全麵。具體表現為,部分企業以自身利益為重,僅對有利於企業形象的會計信息進行披露,而對一些關鍵的負麵信息采取避重就輕的手法進行隱瞞或僅是一帶而過。個別企業甚至對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不予披露。例如,2012年,成城股份孫公司江西富源貿易有限公司被判償還6 750萬元本金及利息,成城股份及其實際控製人成清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成城股份卻未對此重大事項進行披露,在近年年報裏仍表示“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這種選擇性披露會計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信息使用者無法掌握企業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重要信息和資料。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這主要體現在定量數據和文字敘述不實兩個方麵。我國已出台的《會計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都明文規定禁止公司披露虛假的會計信息。但部分公司為了取得上市資格、提升股價、避免停牌等原因,在財務報告中使用含混不清的語言進行信息披露,亦或是披露虛假、嚴重失實的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