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弟和弟媳名下兩套房子:
一套是水廠的福利房,97年分到的,當時房價是三萬多塊,60平,五樓(是頂層),公婆出錢買的,因為是以弟媳的名義分的,所以房產證上是弟媳的名字。離婚時的市值是二十五萬,郊區房價比市裏低很多。
另一套是公婆的房子,2011年初時為了小樂上學過戶過他弟名下,2000年左右分到的吧,是用公婆過去的舊房換的新房,補了八萬塊錢的差價(我老公出的錢),100多平,三樓,房產證上是他弟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的市值是60萬。
公婆來找弟媳,苦口婆心陳明利害,無非就是他兒隻是一進糊塗,給一個機會,離婚你有病又帶個孩子也不好找,我兒對你就夠好了雲雲。
聽說那次是彪子把他們推出門去的。
第二天弟媳就去法院起訴離婚。
我爸讓靜怡留意,防我公婆又偷著把房子過戶給自己。靜怡說明白。
果然沒幾天,他們就又找了個女人冒充弟媳,去辦過戶了,靜怡看到他們,給過戶櫃台的同事打個了內線電話,他們的過戶資料就被無限期的掛起來了。
2011年12月初開庭。
小樂在法**確認自己跟媽媽後,就離開了。
接下來的焦點就是房子。
雙方都請了律師,他弟一方認為:他們名下的兩套房產均為男方父母購買,屬於父母贈予的房產,現在女方提出離婚,兩套房子應均歸男方所有。
弟媳一方認為:這兩套房子公婆並沒有提供贈予證明,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現在男方是離婚過錯方,兩套房子應均歸女方所有。
雙方律師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最終宣判如下:
準予雙方離婚,雙方的兒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塊至孩子十八歲,共同財產計三萬塊歸女方所有,兩處房產,為方便孩子上學,市中心100平的房子歸女方所有,水廠60平的房子歸男方所有。
審判長一錘定音!
婆婆就開始大哭,大鬧法庭,後來讓庭警給攙出去了。
公婆不服,讓他弟提出上訴。2012年3月初二審,維持原判,為終審判決。
婆婆又一次大鬧,審判長走下來對她說:“阿姨您別鬧了,以這個案子的情況,女方身患癌症,你兒子是過錯方,完全可以淨身出戶的,我們法庭合議是考慮你們老兩口沒有地方住,考慮你們的養老,才把水廠的房子判給男方的!”
之後,庭警又來把她攙出去了。
在一審之前,我老公都是很篤定的,他堅信水廠的房子會判給弟媳,公婆那套房子肯定判給他弟,因為房產證上寫著他弟的名字,那時新婚姻法那個解釋三已經出台了,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寫自己孩子的名字,屬於這孩子的個人財產,所以,100平的這房子屬於他弟的個人財產,離婚一定會判給他弟。我當時也認可老公的觀點。
一審判決出來,我有點驚訝,老公也傻了眼,再問婆婆,婆婆痛哭流涕,大罵公公是糊塗蟲。小樂辦轉學時,我弟那個同學說一要看房產證,二要看戶口本,戶口的事是這們,他們結婚這麼多年,他弟的戶口還在公婆的戶口本上,在一中附近這個片區,小樂的戶口上在弟媳身上,在水廠那邊的片區,所以轉學前,一是要過戶,一是要合戶口本,把他們娘倆都遷到一中這個片區來。
聽起來並不是難事,但是派出所和公安局都是各種推脫,那幾天,我公公跑斷了腿磨破了嘴,時間又急,戶口在開學前竟然怎麼都辦不出來!他弟和弟媳都對這事不上心,隻是配合公公把各種證件都給他了。讓公公去辦,當時,隻有我公公為了他家以後能出個大人物而勞心費神!
公公於是又聰明了一回,在房產證上加上弟媳的名字。他以為這樣就不用再合戶口了,沒想到還是要戶口,後來公公托了人,請了客,戶口終於快速遷過來了。公公那段時間確實很忙,從裏到外都忙。
在我弟那個同學的幫助下,終於在開學前順利轉了學。
婆婆看到房產證後大鬧,把那本房產證鎖了起來,對外隻說上麵隻有他弟的名字。弟媳一直都不知道那房產證上有她的名字。我們也都不知道,包括靜怡,公公去加名字時,靜怡外出學習了。
我才明白,為什麼一審前他們要找個女人冒充弟媳去過戶,如果按新婚姻法解釋三,他弟完全可以自行過戶的。
弟媳去法院起訴離婚後,公婆請教了律師後,又偷偷辦了個假的房產證。很快被他們的委托律師發現了,製止了。說不做假還有可能要到一半房子的產權,如果用假的房產證做為舉證材料,不但房子一半都要不回來,還會追究造假的責任。
於是就一審了,就是這個結果,老公聽到這些,又是搖頭又是歎氣,勸他們不要上訴了,上訴也沒用的。
他們堅持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這些事情,讓大家知道了什麼叫做活該!